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解析:从行为结构

时间:2025-01-05 20:5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18 财产犯罪

第四节 抢劫

1. 组件

(1)行为结构

① 具有抢劫意图 → 对人使用暴力、胁迫等胁迫手段 → ② 压制被害人反抗,被害人不能、不知道、不敢反抗 → ③ 被害人因无力反抗而放弃财物抗拒 → ④ 行为人取得财产

(2) 对象

1.财产

(一)有形财产:包括以暴力手段当场非法侵占、控制他人房屋的行为。

(2)财产权益:财产以外的财产权益,包括正财产的增加和被动财产的减少,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债务。

【注】债务问题:

①债务证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人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扣押债权凭证,并要求债权人在被告人书写的收据上签字,将其债务消灭。这种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惩罚。 (注意这个组合,也就是说光是抢劫或者偷窃贷款都不算犯罪,必须写收据才能定罪。)如果债务人为了免除债务而杀死了债权人,想象一下故意杀人罪。

② 不使用暴力手段逃避债务,不属于抢劫。比如火车逃票、逃餐问题就不能一概而论。

2、自然人:包括财产的占有者、占有物的占有者、财产的保护者(具有保护意图和行为的人),不包括无关第三方。

(3) 行为

1、暴力:本质是使人无法反抗,程度必须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对人施暴算抢劫,对物施暴算抢劫)。

【注1】强奸罪是为了排除障碍而对第三人实施的,应当数罪并罚。

【注2】对无关第三人使用暴力获取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对财产有处分权的人、财产的辅助占有者、保护人使用武力的,构成抢劫罪;对具有一定防护能力的儿童使用武力的,构成抢劫罪。财产还被指控抢劫。例如,银行下班交接保险箱时,A持刀将保安砍倒在地东莞清溪律师,并从柜员手中夺取保险箱,已构成抢劫罪,不能划分为故意罪。伤害罪和抢劫罪。此时应将保安人员和收银员视为一个整体。

2、胁迫:本质是使人不敢反抗,程度必须达到对方不敢反抗的程度,即完全剥夺对方的意志自由。

【提示】这包括使用暴力进行恐吓,但不包括使用非暴力威胁,否则将被视为敲诈勒索。

3、其他方法:本质是让(目的至上)对方不知情或无力反抗。

(一)醉酒、醉酒抢劫:行为人先行后行的,以抢劫罪论。如果先有行为或者被害人陷入昏迷,则确定夺取财物的目的是盗窃;

(二)扣押抢劫:使对方无力反抗。例如,如果甲欺骗业主乙到阳台上清溪镇律师,锁上小隔断门,并拿走屋内的财物,则仅构成抢劫罪。

【注】行为与故意并存原则:抢劫罪成立的条件必须是具有抢劫意图而实施,否则抢劫罪不成立。

(4)因果关系

1、本罪的成立,需要①、②的行为结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反,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构成强取财物,抢劫罪也是未遂罪。例如,甲暴力抢夺乙的财物,乙逃跑时不小心丢了钱包。 B不知情,逃跑了,A赶紧去捡。 A的暴力行为与财产的获得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A构成抢劫未遂罪,捡拾钱包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注】抢劫罪属于财产犯罪。如果行为人转移犯罪对象,犯罪仍然可以完成。例如,A来到B家,抓住B的小儿子C,并用刀逼迫B支付1万元。 B不肯,A就用刀割破C的脖子流血,B仍不肯。双方僵持期间,围观的邻居劝B赶紧给钱,因为救儿子很重要,但B仍然不肯。 C的叔叔来了。见状,赶紧给了A一万块钱。然后A放倒C并逃跑。甲某犯抢劫罪。这里看起来像是绑架,实际上是抢劫。现在必须整体地看待暴力的对象,因为暴力威慑空间中的每个人,而抢劫的对象是每个人。 - 主观;为目的非法占有。 (目的第一)

2、成立本罪,③与④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如果反抗期间给钱,犯罪分子就会失败。

2.事后转为抢劫

犯盗窃、诈骗、抢劫罪

(1) 法律拟制

为藏匿赃物、拒捕、毁灭犯罪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非暴力威胁除外)的,以抢劫罪论处。

(二)设立条件

1. 对象年满16周岁。

【注】12岁

清溪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