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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胁迫手段下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解

时间:2025-01-05 20:5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文章:

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理解:

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精神胁迫,从而使他人产生恐惧感,并基于恐惧而表达自己意图的行为。

成分:

1、胁迫行为人具有主观胁迫意图,即故意实施胁迫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并基于这种恐惧表达自己的意图。

2.胁迫者客观地实施胁迫行为,即威胁被胁迫人,意图实施某种有害行为,从而使被胁迫人产生心理恐惧。这种侵害可以是对被胁迫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也可以是对被胁迫人的亲友甚至其他有关人员的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东莞清溪律师,客观上导致被胁迫人承受后果。的恐惧。

3. 胁迫必须是非法的,包括手段或目的的非法。否则,胁迫就不成立。

4. 被胁迫者基于胁迫引起的恐惧而表达自己的意图。也就是说,意图的表达与胁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判断应该基于被胁迫者本人,而不是他人。

案件:

案号:(2021)京03民中3541号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属于运输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权除外。”基于此,企业之间的商业留置权不需要对财产留置,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具体而言,本案双方均为公司,不存在其他排除留置权行使的约定。因此,被告对原告货物的留置无需与主张的请求权处于同一法律关系,其行使留置权具有法律依据。

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供了被告工作人员孟某通过QQ举报的《被告与原告之间结算及交割问题声明书》的电子版。该证据不具有原始纸质版本的证据形式,但原告能够说明证据来源、陈述内容和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的付款记录及内容《暂停协议》中的规定高度一致。该说法具有很高的可信度。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判决对“被告、原告”关于结算及交付问题的陈述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于2017年10月27日盖章确认的《关于被告与原告结算及发货问题的声明》内容,被告收到运费后无权保留涉案货物原告支付15万元。在具体履行过程中清溪镇律师,虽然原告延迟付款,但被告于2017年10月30日收到原告支付的运费15万元后,应将留置的涉案货物运送至约定地点。被告仍继续扣押涉案货物,构成留置权的不当行使。

其次,是否存在应当撤销《暂停协议》的情形。如上所述,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15万元运费后,仍保留涉案货物,构成不当行使留置权。本案可以认定,原告并非自愿,而是在面临财产可能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同意签署《中止协议》。但是否应当撤销协议,应根据协议内容是否违背原告真实意思进行判断。考虑到《被告与原告关于结算及提货问题的声明》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其中运费及货损金额已得到确认,该金额与《关于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结算及交货问题的声明》中的金额几乎相当。中止协议》,且运费实际发生,故一审法院认定这两项不存在撤销依据并无不当,本院无异议。至于《中止协议》中被告预付未确认费用8270元、仓储费5600元的问题,因双方在《关于双方结算及交割问题的声明》中未达成一致。被告与原告”,本院不能认定这两项内容的确定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一审法院撤销了相关条款,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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