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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民法典公平责任与公平原则的区别与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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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Juan ding Yang 中级人民法院,省
试验研究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的公平责任是《民法典》第6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公平原则是基本原则,公平责任是基本规则。两者既不同又无关。连接。只有澄清概念,适用的条件和公平责任的逻辑组成,准确地应用法律并合理地使用酌处权,才能在很大程度上达到公平性。
1。公平责任的概念组成
作者认为,要澄清公平责任的概念和内涵,可以从法律修正案,自然争议以及与公平原则的相关性的角度分析。
(i)法律规定和修订过程
公平责任的规定是在《民法典》第1186条中:“如果受害者和肇事者都没有造成损害的过错,则双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共享损失。”该条款已经过修改和改进,并在民法中首先。一般规则的第132条规定:“如果当事方对造成损害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当事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民事责任。”第157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实施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方应造成损害没有错,但是如果在为另一方的利益或进行活动的过程中损害一方共同利益,可以命令另一方或受益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在损害中,双方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享损失。”
可以从中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改变了民法一般原则中规定的“民事责任的共享”,以“共享损失”,这是确定分担损失的规则,而不是分担责任的规则。 《民法典》更改“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享损失”,规定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共享双方共享损失”,这是对情况的确定可以应用损失共享规则。显然,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只有分享损失,而实际情况将不再用作判决的标准。该法律在不同阶段具有公平责任的不同定义。这不仅是司法概念的变化,而且是纠正因误解和对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误解和应用而引起的一系列问题。这也是法官的法律酌处权。做出限制。
因此,作者认为公平的责任意味着当事方对造成损害的造成并不符合过失,并且不构成法律规定的非故障侵权。但是,如果受害人的损失是不当补偿的,则将违反公平原则,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确保当事方应适当分享损害的后果。公平的责任不是法律责任,不是惩罚性或谴责,本质上是法定赔偿。
(ii)关于公平责任性质的争议
从理论上讲,关于公平责任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个观点认为,公平责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原则。此视图认为,公平责任是相对于属性原理的第三个属性原则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性属于一方面,公平责任是责任的标准化,而不是责任的标准化,而不是标准化的标准化。建立责任之后。另一方面,承担公平责任的目的不是要维护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是要以其独特的歧义来消除当事方之间的权利边界,从而在帮助穷人和有需要的人和有需要的人和有需要的地方发挥作用稳定社会,以及断层责任和不存在的原则。故障原则是不同的,公平的责任旨在实现分配正义,因此应基于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平责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规则。这种观点认为,公平责任不是归因的原则,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规则。首先,从立法制度的角度来看,《民法典》的侵权责任部分继承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制度,并特别规定了错误责任原则和第1165条和1166条中无故障责任的原则,并且按照立法实践规定公平责任为属性原则,应立即在第1186条中立即遵循。第二,仅公平责任适用于少数行为造成的损害并非普遍的情况,尤其是当民法典第1186条限制了公平责任的申请空间对狭窄的“法律规定”。应用的范围更具限制,这显然不符合该原理的普遍适用性的特征。第三,公平责任旨在分享损失,仅适用于财产性侵权行为(例如赔偿)的责任方法。它不适用于道歉和消除影响等非专业侵权行为。因此,责任不应受到原则的约束。争论。
作者同意第二观点。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以找到具体的法律条款,并且应用对象是特定的,但不是普遍的,这称为不当原则。从思考模式的角度来看,在第一个观点的指导下,公平责任提出了一个模糊的特征,也就是说,只要无法应用错误的原则和无故障的原则,就可以将公平责任施加第二。这扩大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并使公平责任与公平原则混淆,这不利于理解和应用法律。本条上的民法典修正案还旨在澄清观点并扭转概念。因此,对公平责任本质的统一理解对于准确的公平责任也至关重要。
(iii)公平责任与公平原则之间的相关性
公平原则规定,在《民法典》第6条中,这意味着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臣民应遵守公平原则,并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者认为,公平的责任和公平原则既相关又不同。联系在于实现公平责任的目的是实现公平原则,公平责任本身是公平原则在侵权法律关系中的特定应用。同时,在申请公平责任时,公平原则可用于实现实质性公平。例如,已经确定应承担公平责任,但是在确定特定数量或比例时,可以将公平原则视为用于衡量。
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应用程序的范围是不同的。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普遍的,适用于整个民法典,??以调整法律关系,例如合同和侵权行为。公平的责任仅适用于侵权法律关系,是侵权法律关系的特定规则,具有特定的法律规定。这两者等同于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之间的关系,因此应首先在申请中应用公平的责任。另一方面,法官有不同的酌处权。公平原则仅制定有原则的规定,在特定案件中赋予法官酌处权,并在有法律规定时根据法律做出判决,并根据法律没有法律规定做出判决。公平责任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律做出判决,并应用法律规定的公平责任条款,否则将不适用。这是对法官酌处权的限制。
2。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
分析公平责任的组成要素是准确应用公平责任的基础。作者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理论知识,公平责任具有以下三个组成部分。
(i)受害者和肇事者因造成损害而没有过错
这里的“无故障”意味着受害者和肇事者主观上既不是故意的也不是故障,也没有故障,并且在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没有属性。如前所述,公平的责任不是归因的原则,而是故障负债和非故障责任的补充规则。因此,在发生侵权事实之后,我们必须首先分析肇事者是否有过错,还是假定他是过错的。如果没有错并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那么我们必须考虑实施公平责任。
在实施民法典之前,很难确定错误。主要原因是很难区分法律上没有错和事实没有过错。法官或普通百姓很难接受肇事者在事故中没有过错。 ,没有责任。这对受害者有一种简单的怜悯感,也有原因原因是法律打算扩大侵权责任并误解它的原因。特别是在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公平责任”之后。这很容易使人们想象或扩大解释故障的含义的范围,从而导致法律错误和可能相对确定的事实错误。由于理解的不同,相同的事实具有不同的结果,这是不可避免的很难接受的。因此,要确定当事方没有过错要比确定当事方有过错的问题更困难。
在实施《民法典》(尤其是对公平责任条款的修正案)之后,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如果有错,有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则没有责任。”因此,在应用本条款时,应根据前提是他们没有损害的过错,否则将是对公平原则的先入为主的滥用。
(ii)当事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分享损失
公平责任条款从“可以基于实际情况”中修改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条款限制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这不仅阐明了法律指导,而且限制了酌处权。民法典主要涵盖以下情况:
首先,由自然原因造成的紧急风险避免和损害赔偿。第182条,《民法典》第2款规定:“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那么避免紧急风险的人将不承担民事责任,并可能提供适当的赔偿。”
第二个是受到勇敢伤害后的赔偿。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如果一个人通过保护他人的公民权利和利益受到伤害,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提供适当的赔偿。如果没有侵权者,侵权者逃脱或无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要求赔偿,应向受害者提供受害者。
第三,临时意识丧失会造成伤害的赔偿情况。第1190条,《民法典》第1款规定:“一个具有全民民用能力的人暂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或失去控制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他或她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他或她不是侵权责任;在过错的情况下,他或她将基于肇事者的经济状况。”
第四,从高海拔扔出对象时,建筑物用户的补偿责任。第1254条,《民法典》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扔物品。如果从建筑物中扔物品或建筑物掉下的物品会损害他人,则侵权者应根据法律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如果是;很难确定特定的侵权行为,除了能够证明他不是侵权者之外,还将由建筑物的用户给予赔偿由建筑物的用户可能受到损害,他有权向侵入者寻求赔偿。”
第五,有关其他法律中公平责任的规定。民法典是稳定的,但是司法需求和审判实践正在不断变化。规定的情况无法涵盖要解决的所有问题。因此,可以将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共同应用,但法律规定仍遵守法律规定。作为前提。
(iii)伤害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伤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引起的关系和引起的关系。如果伤害行为与损害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侵权关系就不存在,也没有所谓的公平责任。因此,在伤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建立因果关系是实施公平责任的前提。至于因果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它是法律因果关系还是事实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的规模,这只是确定责任规模的考虑因素不会影响公平的应用。责任。
3。分析公平责任的逻辑推理和司法应用
侵权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并且具有更严格的逻辑关系,通常遵循主要前提,次要前提和结论的逻辑结构。因此,在讨论侵权的法律关系时,逻辑主义应该是主要重点,而经验主义应得到补充。换句话说,当面对相同的侵权事实时,您应该严格根据逻辑推理得出一个独特的结论,而不是首先通过经验法则得出结论,然后找到基础。否则,任何条件的任何问题都可能导致结论中的错误。另一方面,试验实践中发生的有缺陷的情况或错误的案件通常是由于不关注逻辑推理而引起的。因此,作者认为,公平责任应注意审判实践中的以下三个方面。
(i)适用逻辑规则以承担公平责任
作者认为,无论面对哪种法律关系侵权清溪镇律师,应在适用公平责任法和逻辑推理时遵循以下规则:
规则1:首先讨论原因和影响,然后讨论错误。人们普遍认为,伤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可以建立侵权法律关系。否则,它不会构成侵权,并且对错误的讨论毫无意义。在审判实践中,有一个错误的现象。面对损害后果,我们可以直接讨论是否存在任何故障或大小,最终无法获得唯一的结果。这是法律逻辑上的法律错误,即主要前提是错误的,因此得出的结论不可避免地是错误的。实际上,这是一种过于迷信的经验主义,并认为造成损害的事实将不可避免地具有侵权事实和侵权主体。
例如,A将绵羊驶过B的门。 B的家人的狗咆哮着吓到了A的家人。绵羊撞倒了一名,受伤,并要求B进行补偿。根据法律逻辑,我们必须首先分析A与B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请分析故障责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您不以此逻辑顺序直接分析A和B的故障责任,那么您很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规则2:首先讨论归因原则,然后讨论责任规模。为了确定适用的侵权法律关系,下一步是确定应用哪些归因原则,这与责任分配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关。在正常情况下,如果适用故障责任原则,原告应提供证据以证明被告有过失。如果不适用过失责任的原则,则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他没有根据法律过错。只有澄清归因原则,将责任规模划分有意义,否则可以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试验中有这样的现象。第一案法院认为,原告主要负责被告,第二例法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是次要责任。相反的结论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未首先确定归因原则,并且直接讨论了责任的规模,并且无法得出独特的结论。
规则3:首先讨论故障或无故障的责任,然后讨论公平责任。作者认为,公平责任是故障责任原则和无故障责任原则的担保条款,并且不是两个特殊条款。在侵权案件的审判中东莞清溪律师,当事方和法官对公平和正义的期望远大于其他案件。因此,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公平责任被用作公平原则,公平责任的条款已被用作帝国术语。如果不能得出结论或认为结论不公平,则全部基于解决或补救的公平责任。这种思维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公平原则,因为法官的公平性是首先,而法律公平,即法律申请的统一和正确性。因此,在申请公平责任时,必须规定故障责任原则和不排除故障责任的可能性,并且不能将其放在马上。
(ii)公平原则在公平责任中的应用
公平责任不排除公平原则的应用,而是需要吸收公平原则。当建立因果关系,负责方或经济补偿时,需要使用公平原则,尤其是在赔偿损害或经济补偿的赔偿方面,需要应用公平原则,法官的酌处权应施加权益,利益平衡可以维护,否则应为受害者提供优惠的保护。
例如,在第125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中,《民法典》第1段“将由建筑物的用户给予赔偿”,其中“建筑物的用户可能受到伤害的用户”在因果关系确定,哪些行为,事实或情况有害?识别负责任的受试者也存在问题。哪些建筑物用户应列为共同被告?确定“给予补偿”的赔偿金额和方法存在问题吗?需要多少补偿,以及如何补偿?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些规定仍然需要根据公平原则来确定或权衡。
(iii)在公平责任下替换申请
如果不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情况下,公平责任可能会积极地扩大其司法职能并通过其他手段为受害者获得帮助或赔偿,导致适用法律的不公平。例如,在案件审判期间,调解可以鼓励各方积极分享损失,在政策范围内提供司法援助,组织和动员社会筹款等,以弥补受害者和受害者的损失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如果无法通过上述方法恢复损失,则仍应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解释和心理咨询,以使各方感到公平和正义。
结论
遵循法律和逻辑规则是确保正确适用公平责任的基础。利用公平原则来填补公平责任,并在法律之外提供援助或援助是公平责任的补充。鉴于《民法典》第1186条的规定,需要制定更具体的审判规则,以统一对公平责任的理解和应用。 【法官讨论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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