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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离婚后房产过户起纠纷甲付款乙却拒配合,法院如何判?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案件介绍:一场因房产过户引发的离婚后纠纷
甲(男性)与乙(女性)于2021年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进行了备案。协议中明确指出: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归甲所有,甲有义务向乙支付30万元作为补偿;乙在收到款项后的15天内需协助完成房产过户。然而,甲如约全额支付了补偿款后,乙却以“经济受损”为借口拒绝履行过户义务,甚至更换了联系方式以逃避应尽的责任。甲经过多次尝试沟通,但最终未能取得成效,房产证上依旧显示双方的名字,这使得甲无法对房产进行任何处理,进而使得其生活状况变得十分被动。
裁判结果与理由:法院如何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
甲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某法院经审理认为:
离婚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该协议中涉及财产分配的部分,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明确规定东莞清溪律师,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作用。
乙方违背了根本性合同义务:尽管甲方已经完成了付款责任,但乙方拒绝协助办理产权过户,这一行为违背了双方协议中的规定;同时,这一行为也不存在任何可以撤销的欺诈或胁迫等情形。
法院判决要求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在10天之内协助甲完成房产产权的变更手续,同时,乙还需承担涉及的全部诉讼费用。
关键在于,乙方仍旧拒绝履行义务,因此甲方不得不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随后,执行法官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甲方便凭借这份文件独立完成了过户手续清溪镇律师,而无需乙方亲自到场。
法律分析:为何协议离婚后过户难?如何破解?
上海君澜东莞清溪律师事务所的俞强律师提醒: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房产的过户需要双方共同同意与协作,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违约现象较为普遍。究其原因在于:
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虽然具备法律效力,然而,若一方未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无法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需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来确认协议的效力,并最终获取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登记机关规定双方必须亲自出席: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若涉及协议离婚的房产过户,必须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若有一方未到场,相关手续将无法完成。
解决方案:在离婚协议中“加1条”
俞强,这位来自东莞清溪的律师,凭借其在家事案件领域积累的13年丰富经验,明确指出:在离婚协议中加入“违约金条款”是促使双方履行协议的关键手段。以实际案例为例:
若任一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协助完成产权转移手续,则每延迟一天,必须按照房产总价值的千分之五缴纳违约赔偿,这一规定将持续生效,直到相关义务得到完全履行。
作用机制:
增加违约代价:高额的违约罚金能有效威慑恶意违约行为,一旦对方故意延迟履行,可能会遭受数万元的赔偿损失。
降低维权门槛: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守约方可以一并提出车辆过户和违约金的要求,法院一般会给予相应的支持。
配套措施:
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应迅速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对涉案的房产进行查封,以阻止对方进行资产转移。
胜诉后,当事人可依据判决书直接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有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布协助执行的通知;进而实现强制过户。
风险提示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务必咨询东莞清溪的资深律师。设计离婚协议条款时,必须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对方履行协议的可能性等个性化因素。这样做可以确保条款的有效性,同时避免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
作者介绍:俞强东莞清溪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东莞清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东莞清溪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俞强,东莞清溪地区的律师,深耕婚姻家事及财产纠纷领域已满13载,他精通运用“协议规划加诉讼策略”的双重策略,成功破解了众多离婚后财产执行难题,为数以百计的当事人顺利完成了产权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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