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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过半,带薪年休假休了吗?这些权益保障问题要注意

时间:2025-07-01 19:4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2025年已经过半了,你的带薪年休假休了吗?

近期,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强化对从事灵活就业及新型就业模式工作人员权益的保护;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激发消费潜力行动计划》中也明确指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确保劳动者享有应有的休息和休假权利。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由于就业形式的变化,劳动者面临的各种权益保障问题也愈发复杂多样:比如,年假若跨年,是否会被视为无效?在节假日进行线上加班,加班费又该如何计算?有些企业将劳动者假扮成“钟点工”从事全天工作,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面对层出不穷的新职业和新工种,我们应如何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接下来,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一探究竟。

公司说年假跨年“过期作废”合法吗?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带薪年假,系劳动法所赋予的重要权益。但现实中,部分企业对年假的使用设定了限制,如不得跨年使用,过期即作废。此类规定是否合法?以下以北京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进行探讨。

吕某任职于北京的一家节能环保企业,按照其服务年限,自2020年起他理应每年享有10天的带薪年假。然而,他在2020年只休了4天,2021年则完全没有使用年假。2022年8月,吕某离开该公司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旨在索要他在职期间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

公司提出辩解,依据其制定的考勤与休假管理规章,明确指出年假不得跨年度安排,若员工在当年未能休完的年假将自动失效。针对吕某未使用的年假,公司认为应视作其主动放弃。然而,这一规定是否合法,尚存疑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刘晓法官表示,尽管环保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指出年假不得跨年安排,一旦过期便自动失效,然而,这一规定实质上违背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强制要求,免除了企业应尽的法定责任,剥夺了员工应有的权益,故而该规定是无效的。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该单位依据生产与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时兼顾职工的个人意愿,对员工的年度休假进行了全面规划与部署。

年度内的年休假可以一次性规划,亦能分阶段实施,还可跨越一个年度进行布置。

法官指出,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工有权将年假安排在连续的两个年度之间,但不得跨越两个完整的年度。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若单位确实因工作需求无法为员工安排带薪年假,在员工自愿的前提下,可选择不为其安排年休假。

对于职工尚未使用的年假天数,用人单位需按照该职工每日工资的300%标准,向其发放相应的年休假工资补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李超强指出,该规定中提及的300%年休假工资补偿,意指在向员工支付常规工资的基础上,还需额外支付相当于其日工资的两倍,以补偿员工未休的年假。

最终,法院判定该公司需向吕某支付2020年度及2021年度未休年假工资共计2.9万元。判决宣布后,该公司对此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确认了原判。至此,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节假日线上加班 加班费怎么算?

远程办公和弹性工作方式的广泛采用,使得员工的工作场所不再仅限于传统的办公空间。然而,若线上工作大量占据了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那么雇主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呢?

董先生在北京的一家管理公司中担任招聘专员的职务,他的主要职责涵盖了对外卖和快递公司的骑手进行招聘及培训。鉴于骑手们每日都有新入职的情况,公司特别安排他在周末以及节假日也需要承担招聘和培训的任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龚勇超指出,骑手的理论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四小时。他需联络技术部门为骑手提供相关课程。在学习过程中,他还会密切关注骑手的学习进度,确保他们完成培训。同时,他也留意到可能会有网络中断或操作不畅等问题,此时他会立即与技术部门沟通,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

董先生与公司发生争执,离职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日加班费以及周末及节假日加班的报酬。然而,用人单位对董先生的诉求持否定态度,认为其加班并未获得公司批准。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指出加班需在单位批准后方可计入加班。

法院审理后判定,尽管公司声称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加班需事先提出申请并经过批准,然而,鉴于该行业的特性以及董先生的职位特性,工作任务常常呈现周期性,雇主在分派任务和设定完成期限时,可能会间接导致员工不得不加班以完成任务,因此,对于加班制度的制定不宜过于严格。

董先生所提供的资料证实,他在工作日延迟时段、非工作日以及法定假日都有处理工作的实际行为,这表明他为了公司利益放弃了个人休息时间,付出了实际劳动,因此他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据此,法院经过权衡,最终判定雇主应向董先生支付加班费共计三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龚勇超表示,企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用工管理职责,对员工的加班行为进行规范与管控。然而,企业不应设立过于严格的加班审批流程。对于那些确实需要加班的员工,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加班费。

让“钟点工”干全日制的活 怎么办?

近期,灵活就业和灵活用工模式逐渐普及。许多企业为了减少人力成本,开始对某些职位实施非全日制的用工模式,这本身是企业用工策略的一种常规做法。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却将劳动者假扮成“钟点工”来承担全天的工作任务。面对这样的现象,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自2016年起,李某便在某小区物业公司担任保洁员,与其签订的是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到了2019年,随着小区物业公司的更迭,李某转至新物业公司工作,其职责并未改变,依旧负责垃圾清运。然而,与新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性质已变为非全日制用工,规定其每日工作时长为3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张玉贤法官指出,李某的工作不仅包括小区垃圾的清理,还包括道路的清扫,以及绿化带内垃圾的收集。这些任务构成了他的工作范围,而并非仅限于公司宣称的垃圾清运一项。

李某的同事们同样确认,上午和下午的垃圾清运任务,加上日常的清洁工作和小区内垃圾的收集,这些工作李某根本无法在3小时内完成。查看工资条可知,自2020年5月北京开始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政策以来,工作量显著上升,导致李某的月薪在2020年6月从2900多元上调至5900多元。

2023年4月,李某因岗位变动与物业公司发生争执,公司以李某不遵从工作分配为由将其解雇。对此,李某感到不满,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他提出,物业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问题清溪镇律师,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相应的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声称与李某存在的是非全日制雇佣关系,然而经核实,李某的实际工作时长已超出了法律对非全日制工作的时长限制;此外,工资的支付周期为每30天一次,这一做法亦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通常情况下,在单一雇主处工作的日平均时长不会超过四个小时,而每周的总工作时长累计则不会达到二十四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不得设定试用期限制;此类用工主要以小时为计酬单位,且其结算与支付的最长期限不应超过十五天。

最终,法院判定李某与该公司之间确立的是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据此,判决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4.2万元,以及工资和未休年假工资合计超过1.5万元。

离职才敢维权?和谐劳动关系如何未雨绸缪?

面对当前用工形式的灵活多变、复杂多样,确保劳动者权益的维护面临诸多挑战和困难。一方面,劳动者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日益增强,另一方面,部分企业不按规范行使用工自主权,此类现象时有出现:诸如“迟到一秒钟即遭解雇”、强制要求员工“即时回复工作微信”等情况。

观察上述案例,我们发现多数劳动者往往是在离职之际,才勇敢地借助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在岗期间若遭遇权益受损,难道就只能默默忍受吗?如何才能在事前就做好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准备,防患于未然呢?

法律领域的专家岳屾山指出,员工们通常在离职之后才会提出诉求,这种情况颇似秋后算账。然而,在劳动保障这一问题上,我们应当尽量避免采取这种秋后算账的方式。与其待问题累积至一定程度或矛盾激化后再行解决,不如督促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切实遵循法律法规,确保为员工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氛围,诸如按时支付薪资、缴纳社会保险等,从源头上维护员工的基本权益。

相关监管部门需构建健全的信息搜集与反馈系统,以便迅速识别并整改企业中存在的劳动保障问题。若企业员工在任职期间提出相关保障诉求,企业不应简单地将之视为问题,进而采取诸如给员工穿小鞋等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处理手段。为了确保员工能在融洽安宁的劳动氛围中专心致志地工作,进而实现个人价值与企业共同成长的互利共赢。

职业不断上新 劳动者权益保障如何更完善?

在上个月,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计划新增的17种新职业和42个新工种。这些日益增多的新职业和新工种,不仅直观地反映了产业变革的新动向和社会发展的新需求,还为劳动者提供了新的就业途径。伴随着职业种类的持续增加,针对不同群体,我们应如何进一步完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呢?

法律专家岳屾山指出,首要任务是迅速推进劳动法律体系的健全。特别是要针对新兴职业的特性,对工作时长、薪酬待遇、休息休假等劳动标准进行明确,以便为权益保护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此外,劳动监察机构应将新兴职业和工种纳入监管重点,严厉惩处拖欠工资、违法加班等违规行为,提升企业违法的成本。同时,应强化职业技能的培训,提升他在劳动关系中的谈判实力,进而从根本上确保他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新职业新工种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维护劳动者权益与维护企业利益同样关键。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准确把握平衡之道,确保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同时,也考虑到企业和行业的利益。唯有如此,新职业新工种的赛道才能稳健前行东莞清溪律师,实现各方共赢,进而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

清溪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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