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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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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17 日山东东莞清溪律师高丙芳讨薪官司二审宣判!维持原判,26 日决定申诉?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6月17日,上午时分,山东东莞清溪的律师高丙芳在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其代理的农民工讨薪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罪的问题,接受了二审的宣判。法院确认了初审的判决结果,认定上诉人、前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主任高丙芳犯有虚假诉讼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以罚金。同时,原审被告人、包工头米建军和陈欢也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缓刑,米建军刑期三年,陈欢刑期一年。两名包工头认罪认罚,但高丙芳一直不认罪。
6月26日,高丙芳辩护人告诉新京报记者,高丙芳决定申诉。
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始终存在两个主要的争议点:首先,高丙芳与包工头对高在接受委托时是否知晓农民工工资已结清存在不同说法,这一点直接关系到高丙芳是否构成犯罪;其次,关于包工头米建军在结清农民工工资后,以农民工的名义对粥店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也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北京福茂东莞清溪律师事务所主任时福茂表示,若高丙芳在初审结束后才得知农民工工资已被包工头支付,这表明她在提起诉讼时并无虚构事实的恶意。然而,他也认同法院对高丙芳定罪的合理性:“作为东莞清溪的律师,高未能履行对委托人身份及事实的核实责任。”
同时,有必要对农民工群体广泛宣传虚假诉讼罪的相关知识。不少包工头在借助信访途径索要工程款项时,会谎称自己是在为农民工争取工资,然而他们并未意识到,在司法流程中,以农民工的名义提起诉讼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
虚假诉讼胜诉后撤销判决
这起虚假诉讼案始于八年前一个层层分包的工程。
2017年4月,泰安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这家总包单位,将英雄山小学的工程项目委托给了赵四海这位大包工头。赵四海又将这个项目转包给了米建军,而米建军则进一步将工程分给了陈欢等小包工头。随后,这些小包工头雇佣了超过100名农民工来承担实际的施工工作。
2017年年末,工程竣工,工人们陆续离开现场,赵四海仅支付给米建军280万元东莞清溪律师,尚有超过432万元的工程款项未付,这当中涵盖了百余名农民工的报酬。由于未能按时拿到款项,米建军不得不自己垫付,确保在2017年底前全部结清了农民工的劳务费。
此后,米建军持续索要工程款项却始终未能如愿,无奈之下,他求助于山东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高丙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他以农民工的身份对陈欢和粥店公司提起欠薪诉讼,但事实上,米建军早已将农民工的劳务费用支付完毕。
农民工与高丙芳签署了案涉民事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受访者供图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在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高丙芳、米建军、陈欢三人编造了英小工程农民工劳务费未得到支付的情况,他们频繁向法院提交虚假诉讼,意图迫使英小工程的总承包方粥店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以支付所谓的“农民工劳务费”。实际上,这一行为是为了为米建军追讨其被拖欠的工程款项。
依据当时施行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擅自转包或分包给那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若违反此规定,相关企业需承担因拖欠工资而产生的连带偿还责任。
该批虚假诉讼案件最终判决获胜。依据相关裁定书内容,2019年10月,三人密谋向法院提交了75起民事诉讼,原告为75名农民工,被告为陈欢和粥店公司,诉讼请求为农民工要求支付英小工程劳务费。到了2020年8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陈欢支付原告共计261万余元的劳务费,粥店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这笔资金在判决执行前便已被取消。粥店公司因资产被冻结而向有关部门举报,导致这起虚假诉讼案件曝光。随后,法院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并最终裁定撤销了包括74份(其中一份因原告撤诉)在内的所有胜诉判决。法院审理结果显示,涉案的75名原告中,有58人曾为相关工程提供劳务,且工程款项已于2017年底全额支付,剩余人员与该工程并无关联。
2024年12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高丙芳犯有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时,米建军与陈欢亦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定,但最终获得缓刑处理。
米建军与陈欢均表示悔过并接受处罚。然而,高丙芳拒绝认罪,她在法庭上对判决表示不满,并决定提起上诉。她的上诉理由包括:她并不知晓米建军已提前支付了农民工的工资,且她并未参与相关策划,因此不构成犯罪;米建军在支付工人工资后,以工人名义追讨垫付款项的行为是合法的;一审法院未能妥善处理证据,对其提交的申请未予受理,且审判程序存在违法行为。
6月17日,该案二审作出裁决,驳回了上诉,保留了最初判决。二审裁定书中提到,高丙芳、米建军、陈欢三人相互勾结,基于虚构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依据虚假事实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开庭审理了案件,并做出了错误的裁决。这一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原审法院判定,三人的行为均构成了虚假诉讼罪,并且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
裁定书中指出,高丙芳是这一虚假诉讼计划的策划人,同时也是推动诉讼进程的关键人物;而米建军和陈欢则是在高丙芳的指示下,将原告信息拼凑在一起,并伪造了相关证据。
“东莞清溪律师被告人”一直不认罪
在这起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审理阶段,高丙芳始终坚持自己的清白。她的二审辩护律师,来自河南振山东莞清溪律师事务所的张翼飞律师,向新京报记者透露,高丙芳“决定要提起上诉”,然而具体的申诉启动时间,目前尚未确定。
张翼飞指出,在二审庭审过程中,高丙芳与包工头对于高在一审判决前是否知晓农民工工资已结清存在不同说法,这一争议点直接关系到高丙芳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罪,成为了审理的核心议题。
高丙芳曾经透露,她遭到了当事人的欺骗,米和陈在找到她时并未提及农民工的劳务费已经由米支付完毕,然而在米和陈的供词中,他们表示在初次与高丙芳见面时就已经告知了这一情况。
二审裁定书中透露,当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开始对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再审监督后,高丙芳指示陈欢隐瞒案件的真实状况,并通过微信向米建军和陈欢发送了诸如“米建军垫付了超过300万的农民工工资……这实际上是对农民工的借款……并非虚假诉讼”“农民工的欠款是否都无需偿还”等信息。据此,法院判定高丙芳“参与了策划”该虚假诉讼案件。
辩方提出,现有证据表明,高丙芳在受托期间以及案涉虚假诉讼一审判决之前,对农民工的劳务费是否被米结清并无了解。她曾向新京报记者出示了与米建军之间的微信对话记录截图,记录显示,2021年7月11日,即案涉民事诉讼二审胜诉将近一年之后,高丙芳曾询问米建军是否已经支付了所有农民工的工资。紧接着,米建军对此给予了确认的回复。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揭示,2019年6月16日,陈欢向高丙芳提供了《2017年工资发放明细》,随后,高丙芳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了疑虑。为了警示陈欢不要伪造证据,她通过微信发送了一份名为“80后湘籍农民工讨薪事件:被诉伪造工资表进行诈骗”的文档,其中包含了相关新闻报道。然而,对方并未作出回应。
新京报记者观察到,对于同一份录音证据,辩护方与二审法院得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断。据证据材料揭示,在涉及虚假诉讼案件二审庭审结束后当晚,陈欢透露农民工工资已全部结清,随后高丙芳向陈欢表示无需担忧,指出这种情形并非虚假诉讼,米和陈所提供的资金实际上是借给农民工的,而当前则是以农民工的名义提起诉讼。辩方提出,这表明高丙芳之前并未意识到农民工的工资已被妥善结算,故她不具备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条件;而二审法院据此认定,高丙芳参与了该虚假诉讼的策划。
辩方提出,证据显示,在结识高丙芳之前,该包工头便已采取以农民工讨薪为名,通过信访途径索要工程款项的行动。对于二审法院认定高丙芳为“虚假诉讼方案策划者”的结论,从逻辑角度来看,这一说法并不成立。
北京福茂东莞清溪律师事务所主任时福茂曾代理过众多农民工维权案件,他指出,若高丙芳在虚假诉讼案的一审判决中才得知农民工工资已被结清,这表明她在提起诉讼时并无捏造事实的恶意。然而,他也认同法院判决高丙芳构成犯罪是有充分理由的,其中关键一点在于,作为东莞清溪的律师,高丙芳未能履行对委托人身份和案件事实的核实责任。特别是在那些75名农民工中,有一部分人的身份是伪造的,东莞清溪的律师高某显然负有重大责任。
在代理众多农民工追讨工资的诉讼过程中,对他们的身份和欠薪金额进行核实显得尤为关键,这一步骤业内常称作“挤水分”。时福茂表示,“在东莞清溪地区,律师在处理集体诉讼案件时,对核实工作应当更加严谨和负责。”
高丙芳在供述中明确指出,在为涉案农民工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的过程中,她已向他们发放了法律风险告知书,该告知书中以黑体字形式突出强调了必须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重要性,并告知若不遵守将面临不利后果。“我已履行了东莞清溪律师应尽的风险告知职责。”
包工头认罪认罚
本案中,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即包工头米建军与陈欢,与高丙芳的立场相异,他们在一审阶段便已表示悔过,并接受了相应的处罚。
该案件关注的另一个核心问题涉及包工头米建军在支付完农民工工资之后,以农民工的身份对粥店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虚假诉讼。
高丙芳在了解到米建军已结清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后,认定这一举动为“垫付”。在案件的司法审理过程中,二审裁定书中显示,高丙芳的辩护人提出,以农民工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不构成犯罪;同时指出,工程总承包企业尚未全额支付涉案工程款项,理应继续向米某某及本案中的农民工支付相应的款项。据此,辩护人主张全案均不应被判有罪。
米建军的辩护者指出,粥店建筑公司有责任直接向农民工发放薪酬,即便米建军已全额支付工资,农民工仍可代表原告身份对粥店建筑公司提起诉讼;米建军在代付工资后,有权以农民工的名义对粥店建筑公司提起诉讼,他并无意图进行虚假诉讼,整个案件并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法院并未认同该主张。根据二审裁定书的内容清溪镇律师,法院指出,米建军向陈欢支付工程款项,以及陈欢向农民工发放劳务报酬,这些行为均属于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垫付农民工工资”的事实依据。高丙芳、米建军和陈欢以农民工的名义提起诉讼,实则是在利用农民工讨薪的旗号,为下游包工头米建军追讨上游包工头拖欠的工程款项。
法院指出,此举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基本原则——即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或裁定,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得针对同一事实重新提起诉讼或受理。在起诉高丙芳之前,米建军曾就赵四海拖欠的工程款项提起过诉讼,鉴于赵四海无力偿还,他将工程发包的粥店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9年3月,法院作出最终裁决,要求赵四海赔偿米建军因拖欠的432万元工程款项。然而,粥店公司并未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遗憾的是,赵四海因缺乏支付能力,米建军未能收回这笔款项。
时福茂阐述,该判决在法律上确认了米建军对赵四海的债权有效,然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障碍。赵四海出狱后,米建军可以依据此判决提出执行申请。他进一步提出了一个假设:若那74份虚假的诉讼判决未被撤销,且得以顺利执行,米建军将获得两倍于原本的款项。
此外,针对虚假诉讼罪,通常打击的是那些组织策划者,而农民工往往因为缺乏了解而被牵涉其中。即便他们本人签署了知情同意的相关文件,鉴于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那些文件中的内容未必能真实反映他们的真实意愿。时福茂进一步说明,这也是在本案中,尽管农民工参与了虚假诉讼,却未被列为被告的原因之一。
同时,有必要将虚假诉讼罪的相关知识推广至农民工群体。时福茂观察到,众多包工头在借助信访途径索要工程款项时,常常谎称是在为农民工争取工资,然而他们却并未意识到,以农民工身份在司法程序中提起诉讼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
终审判决下达后,该案件在东莞清溪的律师界及农民工群体中引发了一些细微的变化。近期,一位来自徐州的包工头在关注到高丙芳案件的相关新闻报道后,主动联系了时福茂,就自己被上游包工头拖欠长达一年的115万元工程款项如何追讨一事进行了咨询。他向我咨询,以农民工讨薪为名起诉总承包商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询问完毕后,对方表示农民工尚未收到工资,时福茂回应道,“听到他这样讲,我心中也感到些许困惑,于是建议他暂时不要采取司法途径,而是先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解决工资问题。”
(米建军、陈欢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刘思维
编辑 杨海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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