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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工伤认定波折不断,辽宁高院再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请

时间:2025-08-25 21:2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2018年8月,一名17岁的青年陶某在工坊里遭到同僚袭击,最终因伤重不治而离世。事件发生后,施暴者被法院判处终身监禁。

但是,陶某的工伤认定过程十分曲折:人社部门最初认定其工伤,但公司对此不服并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撤销了该判决并指令重审;重审后一审法院再次判决撤销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并要求其重新处理;人社部门随后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及指令再审的法院均维持了原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提出异议,向司法监督机关请求审查,审查机关接着提起上诉。8月22日,据媒体从业者透露,从官方文书查询平台得到消息,今年6月尾,省一级高级审判机关作出最终裁决,取消之前初级、中级以及重新审查的判决结果,不再支持相关企业的法律诉求。高级审判机关指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判定某人遭受的职业伤害属于工伤,这一结论没有问题,核实的事实准确,法律应用恰当,办事流程合规。

资料图

案情:

小伙车间内被同事打伤致死

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起诉

2020年5月,一审法庭裁定不予支持涉事企业的诉讼请求,接着沈阳市中级法庭作出裁决,决定废除初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经初审法庭审理查明,陶某和鄯某是辽宁某企业的职员,担任数控机床铣削岗位。2018年8月9日中午时分,在工厂的加工区域内,由于鄯某指导陶某操作,但陶某没有遵从,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随后陶某遭到鄯某攻击受伤,经过紧急救治未能挽回生命,于同年8月27日逝世。后经沈阳市中院判决,鄯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接获陶某亲属的请求,2019年7月,沈阳市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裁定为工伤。

对于这种情况,相关企业表示异议,于是向法庭递交了诉讼文书。审理期间,该企业说明,陶某和鄯某彼此之间不存在工作上的联系,各自负责一台设备,彼此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也不是师徒般的传授关系。

曲折:

工伤认定被判撤销

二审及指令再审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确认陶某遭受暴力伤害的时间是在工作期间,地点也是工作场所,但起因并非执行公务,而是鄯某极端处置问题所致,这种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标准,因此皇姑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在法律依据上存在偏差,应当予以撤销。根据这一判决,一审法庭决定取消皇姑区人社局作出的关于陶某父亲工伤的认定文件,并要求该机构就陶某父亲的工伤认定请求进行再次审理。

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进而启动了上诉程序。经过第二级审判机关的审理,认定陶某和鄯某之间并未存在任何工作上的交接行为,亦无合作关系,二者之间不存在上下级或工作指导性质的关系。事件发生的当天,双方亦非因为工作交接或合作事宜产生了纠纷。工作层面的问题,仅仅是在两人发生矛盾时的一个导火索。陶某所遭受的暴力侵害,是源于双方矛盾的不断升级,而非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所导致的后果。皇姑区人社局提出陶某当时在从事工作,符合执行公务的认定,并且陶某对于暴力事件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法院对此表示,遭受暴力伤害时是否正在工作,并不是判断是否构成因执行公务而遭受暴力伤害的唯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认定工伤的规定,明确指出需要因执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伤害,也就是说,所遭受的暴力等伤害必须与执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的情况并不满足这一要求。据此,沈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持续存在异议,于是提起申请进行再次审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即命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经过法院的再次审理,认定如下:《工伤保险条例》明确指出,如果在工作期间以及工作地点,因执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突发性意外伤害的情况,应当将其界定为工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通过《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对此说明为,受到的暴力伤害必须与执行工作职责存在关联关系。所以,判断陶某受伤及死亡是否属于工伤,需要考察其遭受的暴力伤害是否由履行工作职责引起,也就是要看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经核实的情况显示,鄯某攻击陶某的导火索是双方因工作相关事宜产生争执。陶某和鄯某之间没有上下级或指导关系,工作中彼此没有配合与交接,所以鄯某在两人发生口角后实施暴力行为,这与其工作内容完全不搭界,陶某因此受伤也和工作任务履行没有关联性。再有,目前掌握的资料无法证实鄯某殴打陶某的行为意在妨碍其执行公务,因此皇姑区人社局的相关论点站不住脚。鉴于此,沈阳市中院裁定,确认先前的二审判决有效。

进展:

人社部门申请监督和检方抗诉后

再审撤销原判,认定工伤

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继续持有异议,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进行监督,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在经过审核,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请进行抗告。

辽宁省检察院提出,尽管企业没有指派鄯某负责教导陶某,但两人共同执行任务,陶某遇到难题时会向鄯某请教,而鄯某也会给予解答,这样他们之间已经构成了实际的工作指导联系。事发当天,陶某由于不肯接受鄯某的工作指导引发了争执,接着被鄯某实施暴力行为导致死亡,这属于“在执行工作过程中遭受暴力侵害的情形”。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内容,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判定“劳动者在作业期间于作业地点发生损伤,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无法提供非作业因素的证据”,此类情况应确认为工伤,人民法院对此应予以认可。该案里,相关企业没能提供证据显示陶某遭受暴力侵害是因为他和鄯某之间存在私人矛盾,因此皇姑区人社局判定陶某工伤的决定是恰当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另外确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前的刑事案件审理档案中记录:审判人员询问鄯某“你和陶某在工作方面存在怎样联系,二者是否构成师徒关系”,鄯某表示“勉强算也不算,我懂得些,也指点他一些,我们俩经常搭档干活,不算师徒,但类似,他遇到难题时会咨询我,我也给他提建议”;审判人员接着询问“事件发生前清溪镇律师,你们之间是否存在嫌隙”,鄯某回应“没有,当天早上还一起谈天论地抽烟,就是突然情绪失控”。另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明确指出,事件发生当天,鄯某在相关企业的生产场所里,就工作方面的一些小事和陶某发生了争执,鄯某趁陶某没注意,从生产现场的板材上拿起一根中空的方形铁管,从背后用力击打陶某的头部,陶某随即倒地,鄯某又用这根铁管多次击打陶某的头部和肩膀,最后同公司的路某和王某合力将鄯某控制住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确认员工遭受的暴力等突发性损伤属于工伤,必须同时满足工作时段、工作地点以及执行工作义务这三个标准。在当前案件中,所有相关方均认可暴力事件发生在工作地点,公司方面则提出,鄯某与陶某的争执发生在午餐时段,并非陶某从事工作的时间。经核实,公司在此份答辩状中说明,依据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11时59分32秒到12时00分50秒期间,双方停止了争执,各自回到各自的机器旁站立,接着鄯某在机器周边来回移动。在那段时间,陶某沿着机床的扶梯攀登到机床的二层去检查设备的工作情况,当陶某从机床上沿着扶梯下来并且背对着设备站立的时候,鄯某正走到墙边的工作台旁边,随手从工作台上拿起一个细长的物件,接着迅速走向陶某的身后,用该物件击中了陶某的头部,陶某立刻跌倒在地,随后鄯某又对陶某的身体击打了三次。根据这个情况,当暴力伤害事件发生时,双方都已经用餐完毕,并且已经来到机床旁边,也就是说双方已经开始了工作,因此皇姑区人社局认定暴力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发生的,这个判断是合理的。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说明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判例精神,判断是否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条认定工伤的标准,重点不在于职工遭受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形态,而在于暴力事件与执行工作任务的关联程度是否达到工伤认定的标准。

这起事件中,经查证,暴力冲突的导火索在于鄯某要求陶某执行任务,但陶某未予配合,双方事先并无个人恩怨,此次冲突源于鄯某在处理工作矛盾时缺乏克制,情绪失控引发。依据最终生效的刑事裁决,确认此次争执系围绕“工作相关事务”展开,并非个人间的私人纠纷,最终演变为肢体冲突。由此看来,陶某承受鄯某的暴力侵害,根本原因在于他不同意鄯某在工作方面的安排,而陶某按照自己的方式处理工作属于正当履行职责。鄯某和陶某之间不存在私人矛盾,他们之间的争执源于工作建议未被采纳,当争吵结束时,陶某已经重新投入工作,但鄯某无法控制自己的失控情绪,一时冲动萌生加害念头,用暴力手段伤害了陶某,导致他身受重伤死亡。陶某遭受的伤害后果,是执行公务与鄯某蓄意伤害共同造成的,属于“多种因素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尽管鄯某的蓄意伤害是直接诱因,但暴力冲突的根源是双方在执行公务时产生矛盾,因此不能否定陶某承受的暴力伤害与其执行公务存在关联性。目前没有证据表明陶某在工作争议中存在显著过失,也没有证据显示损害结果是因为陶某有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更没有证据证明陶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可以认定暴力行为与执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关联程度,足以判定为工伤。陶某在与他人发生争执时确实表现出不够理智的一面东莞清溪律师,但他在处理工作相关矛盾方面的失误,并不能作为否定其工伤认定的依据,也就是说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条来判定工伤的情形下,并不需要认定受到暴力侵害的职工是完全没有过错的受害者。

依据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判定陶某的伤害属于职业相关事故,此认定合理,事实核实准确,法律适用恰当,程序合规。第一、第二及再审法庭的判决,虽然基本事实明确,但在法律应用上存在偏差,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理由成立,法院应当批准其控告请求。今年六月末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新的判决结果,取消了一审法庭的决定,以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前二审和再审的裁定,同时拒绝受理相关企业的诉讼要求。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蒋麟

编辑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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