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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关键作用?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全面协调国内法制与国际法制建设,是国家领导人法治理念中的关键内容,持续推动国内法制与国际法制协同发展,必须综合运用立法、执法、司法等多种方式展开法制协作与对抗东莞清溪律师,更有效地捍卫我国的主权、安全与发展权益,更有效地维护全球和平,推动共同进步。在这一进程中,各级人民法院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功能。
01
立足国内法治建设
夯实涉外法治根基
司法是连接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核心桥梁,承担着诸多重要职责。它负责具体运用和阐明法律规范,确保公民权利得到维护和补偿,促进跨国界的协作与沟通,同时向社会传递法治理念并发挥示范效应。各级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严格依照本国法律条文,并以此为基础持续优化涉外司法审判的具体准则。最高法院公布了《针对〈中华民国涉外民事法律应用法〉若干疑问的说明》(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对涉外民事法律应用规则进行了详细阐述,界定了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强制规定、法律规避、分割方式的明确应用场景,拓宽了外国法律检索的渠道。
[]最高司法机构颁布《关于司法助力“一带一路”倡议若干事项的指导方针》,旨在促进构建更宽广领域内规则化、稳定化、公平化、透明化、可预见性的市场环境与法治氛围;同时公布《关于调整〈国际商事法庭运行准则〉的决议》,为扩大国际商事法庭受理案件权限,开辟外国法律适用渠道奠定基础。[id_11[]]
另外,最高审判机关还公布了许多处理涉外民事和海事事务的参考判例及示范案件,对于协调国际法律规范,捍卫国家权益,推动跨国司法协作产生了显著影响。
02
准确适用国际条约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
我国签署或加入的国际协议是处理涉外事务法律体系的关键部分。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及了国际协议和习惯做法的应用情形,而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对国际协议的应用作出说明。为此,最高审判机关于去年十二月份公布了关于审理跨国民事商事案件如何运用国际协议和惯例的若干说明,清晰表明各级法院在处理《中国海商法典》《中国票据法典》《中国航空法典》《中国海上安全法典》所规范的跨国民事商事案件时,须依照这些法律的相关条款来运用国际协议;至于这些法律未涵盖的其他跨国民事商事案件,则采取参照单独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运用国际协议,同时,这份司法解释还明确指出我国签署或加入的民事商事国际协议若与我国法律存在出入,应优先适用国际协议的条款,但我国声明不接受的条款除外,切实维护了各级法院对国际协议的正确运用。另外,最高审判机关运用示范性判决、代表性判例、司法文书数据库、法律咨询平台、内部会议记录等途径,引导各地法庭恰当阐释并严格依照国际协议、国际通行做法进行审判活动。审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时,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国际运输合同争议时,参照《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蒙特利尔公约》等;办理跨国司法文书送达、跨境证据收集等事务时,采用《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协议等。法院一直信守国际承诺,恰当运用国际公约,显著推动了跨国司法协作和争议的境外化解。
03
合理解释国际法
引领国际法公平合理发展
国际法准则体现国家间的相互协商,其条款往往较为笼统含糊,各国对其阐释时常出现差异,须借助本国司法机构的裁决加以明晰。最高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借助发布解释性意见、政策性文件以及典型案例等形式,清晰界定涉外协定的应用与阐释准则,引导各层级法院于应当援引国际协定及惯例的诉讼中,恰当运用相关规范;该机构深入考察我国与外国缔结或共同参与的贸易、投资、金融、航运等领域性国际协定,严格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条款,依照协定条款通常包含的意义,结合条款语境并对照协定的目标与宗旨实施善意阐释,以此提升审判环节中涉外协定及惯例适用的规范性、连续性与可预测度。
04
积极填补国际法漏洞
参与和引领国际规则的形成
国际法体系存在诸多缺陷,例如构成分散、更新迟缓等,面对各种争议,即便缺乏明确规范也必须作出裁决的机构,中国司法机关在处理新型案件时,其判决往往成为阐释国际准则的核心依据和主要借鉴。法院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相关法规的制定过程,例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的《关于选择法院的协议公约》,一同建立国际规范;同时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来补充国际法的不足之处,比如在审理海洋环境案件时,界定了跨国公司进行生态恢复的责任衡量方法,促进了国际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健全化。法院还借助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明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应用,规范审判标准,促进国际规范在司法活动中的演进。
05
积极运用国际法
维护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自21世纪开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发展情况整体上越来越便利法院介入对外事务,即便通常国际法并未准许个人在诉讼时直接适用国际法规则,不过众多条约已明确或间接准许此类适用,部分国家借助国际法机制推动国内司法机构参与对外事务的倾向愈发显著。法院在司法活动中要主动适应国际法进步的方向,一方面可以直接运用国际法准则,维护国家的自主权利,比如清溪镇律师,运用主权平等准则来对抗“长臂管辖”;另一方面要协调国际法与本国法律,保障全球安全,比如,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条例》推进反腐败的跨国合作。法院还应该主动采纳全球贸易经济规范,辅助进步需求,比如,联合高规格的世界贸易经济规范,清晰界定知识财产权益的审判实施准则。
今后,审判机关要持续加强规则创设、专业人才培养和科技手段的运用,针对健全对外法律规范、推进地方司法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等层面下功夫,从而为协调国内治理和对外治理奠定更稳固的司法根基。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11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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