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清溪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qingxilsh.com 清溪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
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工伤职工索赔遇僵局,检察官奔走维权能否峰回路转?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卢某在上班时受伤,公司却迟迟不给办工伤手续,这一年的治疗开销因此不能由保险金报销。他起诉后,法院没有采信,这笔医药费的问题就一直悬着。
为了获取那笔医疗费用,我跑遍了企业单位、社会保障机构以及司法机构,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和身体压力。2024年3月,当案件资料交到四川省攀枝花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处时,办案人员张伟看到了申请人卢某的极度失落和无力。
因雇主未能尽责而造成的损害,难道要毫无过失的工伤职员来负责吗,这与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相符吗?怀着疑问,张伟马上着手查证。他清楚明白,案件能否在检察机关审理时出现转机,这不但牵涉到卢某的权益,更影响到《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能否在法律执行中准确体现。
逾期申请
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无人赔付
2020年10月4日那天,下午5时30分左右,凉山彝族自治州某工程项目的建设地点,担任项目部现场管理职务的卢某,在实施测量放线工作期间,意外滑倒导致身体受伤,经过医生检查,发现他的右臂尺骨鹰嘴部位发生了骨折,同时右桡骨的头部也出现了骨折情况。为了治疗这些损伤,卢某先后接受了紧急手术,之后又进行了固定物的取出手术,并且持续进行康复锻炼,期间他去了好几家医院接受治疗,总共花费的医疗费用达到了6.4万多元钱。
我在工作地点、因为工作事项负的伤,那时我确信单位会给予一个说法。出事刚开始,卢某对单位存有简单的信赖。不过,让卢某意外的是,单位既没为他预先支付治疗开销,也拖延着不替他办理工伤认证,还迟迟不递交延期登记请求。卢某及亲属多次催促,公司拖到2021年9月18日才行动,那时距离事故已经过去349天了,远远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30日期限,该条例要求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而公司是在事故发生后349天才向事发地的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了这份申请。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地方社保机构发放《确认工伤通知书》,确认卢某遭受的伤害属于工伤情况。接着由四川省劳动能力评定委员会评定,卢某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拿到工伤认定证明后,卢某以为医疗费用总算有了着落,但是,当他拿着工伤认定证明和医疗票据去申请工伤保险赔偿时,社保部门却告诉他,按照规定,由于公司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了时限东莞清溪律师,在工伤认定办理完成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等,工伤保险基金不会支付,这些费用需要由公司来承担。卢某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公司以已为卢某购买商业意外险为由拒绝沟通,称保险赔偿金可以抵扣部分医疗费用。
一波三折
工伤职工的诉求未获支持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卢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工伤赔偿。不过,在完成治疗、申请工伤认证、申请伤残评定等一系列必要步骤后,他发现已经超过了仲裁时限,仲裁部门因此拒绝受理。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卢某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其赔偿包括工伤认定前六万元医疗费用在内的总计四十七万元各项款项。
攀枝花市东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卢某要求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对超出规定标准且无法律依据的部分,予以剔除。某公司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工伤保险的附加,对于公司提出用商业保险抵扣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不予采纳。二零二三年二月,司法机构初步裁定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责令机构补偿卢某经济补助、工伤赔偿等各项支出共计四十二万元零余元。
公司提出异议,进入更高一级的司法程序。上级法庭审理期间确认,被告企业所购买的商业保险属于职业伤害保障类别,卢某已被判定为遭遇工伤,根据《职业伤害保障办法》的相关条款,卢某所要求的医疗开支等款项应由职业伤害保障金库承担,此案不归民事案件审理范畴,依照法规不予审理。二零二三年五月,上级法庭裁定取消了下级法庭的决定;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已经终止;指示企业补偿卢某经济补助、工作暂停期间的薪资、照顾费用、一次性就业扶持金等总共十三万九千元,拒绝了卢某要求企业赔偿工伤确认前六万元医疗开销的法庭请求。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卢某请求四川省高级法院复核案件未获许可。失利带来的煎熬、肉体上的折磨,并且重新回到工作单位的希望渺茫,致使卢某的生活状况十分艰难。
依法抗诉
“空窗期”医疗费由单位承担
二零二四年三月,卢某向攀枝花市检察院提交了请求监督的文书。他紧握着医疗费用单据,声音哽咽,表述道:手臂受伤后已无法从事体力劳动,难道就无处说理了吗?
2024年6月,承办检察官听取当事人委托人的意见。
接到卢某的控告请求后,办案检察官张伟仔细查看了所有案件材料,明确了案件的关键矛盾:企业拖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该由谁负责?法院拒绝审理的做法是否合规?张伟为了弄清事实,前往凉山州社保机构去拿存档的文件资料,跟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核对了相关情形,并且拿到了白纸黑字的证明,表明社保机构曾经清楚地向卢某说明过,“由于公司错过了申请期限,在受理申请之前的费用工伤保险的钱是不予报销的,需要公司自己出钱”,另外也弄清楚了工伤保险的钱只支付了工伤认定之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等费用九万多元,而对于事故发生到工伤认定申请被受理之前的那六万多元治疗费,工伤保险的钱确实没有报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若雇主未于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那么在此期间所产生的,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工伤相关福利以及各项支出,均应由该雇主承担。张伟说明,企业若逾期申请,便直接导致第十七条第四款的法律效应发生——规定在“空窗期”中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者的相关福利,其责任将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此举也是对企业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所以,这起事件是因用人单位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强制性条款,损害劳动者应得工伤保险福利的权益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法院理应进行审理。
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攀枝花市检察机关依照相关法规请求四川省检察机关进行上诉。四川省检察机关在核实后,认定该案件满足上诉要求,依照法规向四川省高级审判机关提交了上诉申请。
二零二四年十月,负责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前往社会保险机构,查询相关人士医疗费用报销的进展。
法律实践中,针对所谓工作伤害认定延宕的处置,裁判机构态度并不一致,本次判决的结论,使得将来面临同类境遇的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更加坎坷。四川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承办检察官杜伟指出,二审法院未能区分“法定基金支付项目”与“因单位违法导致的责任转移承担”,将本应因用人单位超期申请而依法转由其承担的医疗费,错误地归入基金支付范围,并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内,这属于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未支持卢某要求公司支付“空窗期”医疗费的主张确实是不妥当的。
今年6月30日,四川省检察院提起抗诉,四川省高级法院据此作出新的判决结果:同意检察机关的请求,废除先前的一审和二审判决,另行裁定该公司需支付卢某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间的报酬、护理开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以及医疗开销等费用,总计金额达到20.4万多元,其中明确计入了6万多元属于“空窗期”范畴的医疗费用。
收到最终裁决文书时,卢某内心难以平静,这位饱受病痛折磨又为维权耗尽心力的男子泪湿眼眶,他激动地说道,若非检察机关提起上诉,本就难以追回的医疗费用根本无法到位,这笔钱不仅包含治疗开销,更是工伤职工们赢得的合法权益
普法小贴士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遭遇意外伤害,或者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确诊为职业病,其工作地点的企业需在事故发生日或确诊职业病当天算起三十日内,向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请求。若遇到特殊状况,经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许可,申请期限能够酌情延长。
若雇主未依照前述条款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工伤人员或其亲属、工会团体,可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时,或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一整年内,直接向雇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依照该条款第一项之规定须由省级社保管理机构负责的事务,应遵循地域管辖原则,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社保管理机构来执行。
若雇主未于前款所述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则在此期间产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相关费用,应由该雇主承担。
以案释法
法定期限是红线
触碰红线必担责
本次申诉获得支持,既是法律实践对《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初衷的再次阐释,也是对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界定的修正。其深层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维护了工伤保障的核心目标。这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分担企业的潜在负担,确保受伤员工能迅速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若企业延迟申请工伤认定清溪镇律师,不仅违背了自身责任,更会动摇制度的根本基础。检方提出异议和司法机构变更判决,清晰界定了“延误即单位全责”的严重后果,显著纠正了违规行为,向公众表明了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严格保障的态势,对企图模仿的人形成了威慑,促使雇主端正工作方式、按时尽责,保障了制度初衷不被违背。
明确了各方职责划分,稳固了社会心理预期。此案清晰界定了社保基金、企业单位、工伤人员三方的职责范围,尤其对单位违规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向社会表明了一个明确信息: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是不可逾越的界限,一旦突破必将承担后果。社保基金支付有法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并非无限制地提供保障。再次审理后作出裁决,由于雇主违规引发的工伤赔偿纠纷,其性质属于劳动争议,司法机关必须受理。此举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明确途径,而明确的法律规范有助于降低劳资矛盾,稳定雇主与雇员双方的信任,亦能维护整体社会的稳定预期。
三是突出了司法审查在维护民众权益中的重要性作用。一旦复核程序难以实施,劳动者常常遭遇“申诉无门、辩护无方”的窘境。检察机关致力于优质高效地处理每一起案件,秉持监督全面无遗漏的原则,不局限于先前审判的推理方式,积极搜集证据材料,精确找出违规行为的关键,直击法律运用不当的根本症结,借助合法的控诉促使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并变更判决结果,让案件出现重大转折,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捍卫了社会公正的最低标准,全面彰显了检察监督在民生保障中的重要功能和意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张艳)
清溪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