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清溪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qingxilsh.com 清溪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乙方败诉困境与新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在涉及建筑工程承包的诉讼中,协议通常规定甲方需等上游单位付款后才支付给乙方。乙方提起诉讼时,甲方以对方未收到款项为由提出异议,认为乙方索要报酬的先决条件尚未满足。在法律活动中,以往常有乙方在这类案件中输掉官司的情况,判决依据是合同中明确了甲方付款的必要前提,当该前提尚未实现时,乙方要求甲方支付资金违背了合同条款,因此法院不予支持乙方的诉讼要求。乙方输掉官司后,只能被动等待上游企业向甲方支付款项,才能进而追讨自己的钱款,然而商家何时支付、支付多少金额等关键信息完全不受乙方左右,导致乙方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东莞清溪律师,国家行政机构颁布了《关于维护小微商业机构账款结算秩序的法规文件》,该法规文件第七个条款明确指出,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以及规模较大的公司不得强迫小微商业机构接受不恰当的结算周期、结算途径、结算规则以及违约处理方式等商务条款,同时也不得拖延支付小微商业机构提供的物资、项目实施以及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第九条说明,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向小型企业购买产品、项目或劳务时,须在收到产品、项目或劳务后三十天内完成付款;若合同中有不同规定,则按合同执行,不过付款的最长时限不能超过六十天。大公司向小公司购买物品、项目或劳务时,需在收到物品、项目或劳务后六十天内完成付款;若合同中有不同规定,则按合同执行,但付款时间须符合行业惯例和商业常规清溪镇律师,应公平合理,不能以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给小公司的前提,也不得按第三方收款进度来决定支付小公司的款项。
这项法规清楚界定了,规模庞大的公司不可以利用诸多不恰当的结算方式来限制规模较小的公司。倘若工程协议中有“逐级付款”的条款,应当怎样处理呢?
国家行政机构颁布的那项规章属于行政法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条款,违背法律及行政规章中必须遵守的内容,同时有损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民事协议将失去法律效力。所以,倘若工程协议里规定上一环节支付方须先向甲方转账,甲方再转付给小微企业,此类条款便会被视作违反了行政规章的硬性要求,从而被判定为无效。乙方在诉讼期间,需要借助这个理由来反驳甲方的辩解,目的是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当然,要实施国务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需要满足一些基本要求,例如:
1.付款方必须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2.收款方必须为中小企业;
3.支付的款项必须为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东莞清溪律师告诫各位,若是中小型企业碰上此类争议事件,倘若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条款,务必善用该条例的条款,向法院申请判定合同中“背靠背付款”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以此摆脱合同约定的限制,尽可能全面的捍卫自身的正当权利。
付款单位作为大型公司,需要留意,即便工程协议中明确包含了“前后衔接支付”的约定,也可能因为违背了行政法律中的必须遵守条款而被判定作废,这样设立该条款的初衷也就无法达成。
清溪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