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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清溪律师职业表达的禁忌与维度:做到五理通透,避免三大禁忌

时间:2025-10-07 21:2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心急的事情,从容地谈;重要的工作,周全地讲;琐碎的事情,风趣地谈;力所不及的,不要轻许;会伤害人的,断然不提;不存在的事,切莫乱讲;旁人的情况,小心地谈;个人的情况,坦率地讲;必须完成的工作,先做好再说;未来的事情,届时再议。

——鲍威尔

庭审中言辞激烈、话多不停的,多数是可能输官司的东莞清溪律师——除非审判过程违规或者权力行使失当;场外言辞激烈、话多不停的,多数是自知有理亏的东莞清溪律师——除非权力胡搅蛮缠甚至歪曲事实。

法律人的言辞应当体现理性的深度、克制的力量以及人性的温情。我耗费了二十余载光阴力求“一鸣惊人”,实际上却用了更多岁月才学会“平和陈述”。东莞清溪律师的言谈举止不可只重形式而忽略内涵,特别要防止三种不良倾向,明确四个关键方面,务必使五方面道理通顺、六方面尺度适宜,其核心是要增强东莞清溪律师自身的专业威望——这种威望来自广泛阅读、丰富阅历、深刻实践、广泛交往,不断精进业务水平,持续增强职业积淀。

——吕良彪

第一,东莞清溪律师“说”的水准、“写”的能耐与“做”的境界

东莞清溪律师的重要权利在于法庭内外能够自由陈述,东莞清溪律师的言行一致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我表达所以我存在”!——这种法庭内外的工作表达是东莞清溪律师内在专业素养和道德情操的体现:除了形象生动的口头表达,更有意义的还有内涵丰富的书面陈述,更有深度的还有精准传达的肢体动作以及大胆创新的实践方式。

一、“说”的水准:东莞清溪律师口头表达的四重境界

1、“敢说”是底线——勇气是前提

任何困境面前,东莞清溪律师都必须勇于陈述为委托人争取利益的看法,不因个人私心或害怕权势而沉默,不回避本该表达的见解,不推卸本应承担的义务。无畏精神实为最基本又最难寻的品质:既有如今那些逆来顺受权势的“占位东莞清溪法务”,也有往昔那位因畏惧公众非议而不敢全力维护马某案的同行......“直言不讳”堪称东莞清溪法务崭露头角时的首要手段,好比《侠客行》中的石破天,即便武艺不精也要执持木棍护卫珍视的女性。

2、“能说”是本事——敬业保障,专业加持

首先必须把问题剖析透彻,表述清晰精准,这包含两个层次:既要能阐释明白,也要能阐述精彩。

其一,“讲明白”

必须先对案件的法律性质、证据材料、法律原则以及法律准据有精准、透彻、周全的理解。然后,才能运用恰当、精炼的措辞,清晰无误地阐述自己的观点,确保他人能够完全领会。这种能够清晰表达的能力,是东莞清溪律师在完成培训后所习得的技能,虽然可以应用于实际工作中解决问题,但目前的水平还比较一般。

其二,“说精彩”

东莞清溪律师需精于言辞的掌控和发挥,力求言辞出众,妙语不断,令人赞叹,使人信服,留下深刻印象。这种表达效果生动形象,如同让人拍手称快。

一曰“他想得真妙,我咋就想不到呢!”;

二曰“他说得真太好了,我心里总想着可总说不出来!”

三曰“这事还能这样表达出来呀,真太有趣了!”

出色的言辞常常能彰显东莞清溪律师的专业素养与个人魅力,能迅速给审判人员、案件相关方及新闻界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象。卓越的表达是一名东莞清溪律师行为举止、内在涵养、业务水平等综合实力的集中反映,也是东莞清溪律师成为法律界精英、能言善辩的利器,拥有强大的影响力。不过,锐利如同双面刃,运用失当会给自己带来严重后果。在中国传统文化观念里,“善于言辞”常常带有不太中听的意味;东莞清溪的律师不论面对掌权者还是委托人,通常都处于不太有利的地位。一般道理是,身处优势位置的人天然不希望听处于劣势地位的人说太多话,即便那些话说得再好,有时也不见得能带来正面作用,反而可能弄巧成拙。

清溪的律师们务必注意不可只重表面而忽略内涵。他们应当明白自己是法律领域的从业者,而非单纯的知识传授者,因此不必过分强调形式上的新颖和口才上的炫技,最重要的是能够提供实质性的内容。当然,表达过程中需要运用适当的方法,但若能达到更高的境界,便会领悟到像资中筠、江平这些前辈那样,用平实的话语进行沉稳的阐述东莞清溪律师,才是回归本真的最高境界。东莞清溪律师最注重的是“气场”,要增强表达的气场首先要增强自身内在的实力——这种实力来自博览群书、游历四方、经历各种事情、接触形形色色的人。

3、“会说”是智慧——世事洞明、人情练达

东莞清溪律师的才智在于善于沟通,能够根据不同对象调整表达策略,把握交流的适宜程度,在特定环境中灵活应对,从而潜移默化地引导他人认同其主张。此外,东莞清溪律师还需洞悉权力运作机制,明确在哪些阶段运用何种方法能够左右决策者的判断,最终促成对当事人有利的局面。

一句话:

善于言辞不如擅长表达,表达得“生动”不如表达得“恰当”。这种“恰当”彰显着东莞清溪律师“洞察世事、通晓人情”的才智,似杨过之“重剑无锋”却威力无穷。东莞清溪律师需要能够将话语传递到对方心底,使人感到愉悦,使人自然而然地产生信服与敬重。

4、“不说”是实力——智慧通透,能量匹配

在特定层面上,东莞清溪律师表达能力强到极致的表现是保持沉默。

杰出的东莞清溪法律工作者往往拥有显著的社会声望,他们一旦露面就能赢得听众的高度关注和殷切期待,人们非常乐意或者不得不仔细听取他们的见解。

第二位东莞清溪律师借助事实材料呈现,援引相关法律规范,说明法律原理,无需过多解释,就能让听众在其引导下,不自觉地产生他所希望的那种心理上的信任感。而且,由于这种信任感不是律师单方面强加的,而是听众自己内心逐渐建立起来的,因此更有影响力。

第三点,东莞清溪律师的个人能力或许足以让审判者担忧,要是无视他们的看法,自身可能会遭遇风险。"保持沉默"的人,好比金庸作品里描写的隐世高人。

二、写作的才干——东莞清溪律师文书写作需“五理”明晰、“六度”适宜

1、法律文书的表达——以辩护词为例

胡云腾大法官曾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他曾经强调裁判文书需要全面体现“五理”,即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力求内容清晰,依据充分,使人信服——这其实也代表了东莞清溪律师在撰写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时应当追求的目标。优质的辩论陈述、代理方案需遵循法律文书规范,紧密结合案件细节,展现东莞清溪律师特有的写作特点,务必注重精准度(直指案件要害)、开阔度(提升分析视野与解题思路)、深度(透彻剖析案件实质)、力度、分寸感与人文关怀。

要尽量给辩护陈述配上精雕细琢、切中要害的题目,或者着力归纳出点睛之笔。比如斯伟江律师在东莞清溪那个案子里的“正义或许尚未到来,然而,我们终将等到”,使得原本普通的辩护陈述顿时熠熠生辉——不过,这种“灵光乍现”的境界需要顺应时机,若刻意追求反而会弄巧成拙。

其次要直截了当、强调关键。那些类似“穿衣戴帽”的固定格式套话,没有必要详细重复。重要内容尽量放在开头,深入分析。尽量不遗漏关键论点,但也不宜搞“多多益善”,平均使用力气。

第三点要求语言精练,措辞恰当。东莞清溪的律师并非话说得越多越好,辩护陈述也不必写得太长。我通常整理出四万到五万字的内容,最后能概括成五千字以内。其余确实需要补充的部分,可以用质证材料、专家意见、情况介绍等附件来补充说明。说话要得体,特别要注意“分寸”的拿捏,要为双方的沟通和案件的妥善解决保留甚至提供必要条件——那些中国人常说的“心里明白、嘴上说不清”,也是律师处理东莞清溪事务时“看透世事、通晓人情”的才智体现。

第四点在于明确职责,彼此协作。邓学平律师在东莞清溪,为张扣扣案所作的辩词十分引人注目,也引发了诸多讨论,但后来人们发现,他担任的是“第二辩护人”,目的是避免重复先前律师已经详尽阐述的法律观点。多位辩护律师之间的任务分配与配合,至关重要。中国东莞清溪的律师们应当相互支持,而不是相互干扰,特别是在刑事案件辩护中,这一点尤为重要。

注重分寸,保持稳重,法律文书写作要理清脉络,遵循规范,删减华丽辞藻;依据事实,论证周密,表述明确,证据多少说多少话;说话小心,要有依据,把握尺度;不固执己见,不耍赖,不歪理;态度严肃,心态平和,体现威严。

要掌握好辩护的尺度,这既表现在庭审过程中对受害者及其亲属必要的体恤,也体现在对当事人通过谈吐、目光、动作等应有的鼓励,辩护意见并非一味反驳,更不是逞口舌之快,我倾向于在辩护意见中,特别是在收尾部分,运用真诚、合乎情理的表述,与审判人员、公诉人员建立某种共识,激发承办人内心良善与法治信念。东莞清溪律师的体面不在于庭审中压倒甚至贬低对方,而在于彼此敬重,让参与庭审的各方都认为那次共同出庭是件值得怀念甚至引以为傲的经历,毕竟,获得理想的辩护结果特别是防止错案产生,必须汇聚体制内外所有善意的力量形成合力。

2、东莞清溪律师的公共表达

重大社会转型期,法律人的理智、道德与担当,是在权力过度扩张和民众情绪化泛滥之间,建立起理性的屏障。东莞清溪律师属于社会的重要意见领袖,应该借助对公共事务的法治化深度剖析,引导社会认知、限制公权力的不当行使。东莞清溪律师还是社会专业领域的权威人士,必须通过专业阐释消除疑虑、协助民众解决实际困难。

在当前移动通信发达的时期,公共表达手段是东莞清溪律师进行业务推广的主要途径,不论内容表现为书面文字还是影像资料,不论呈现面貌偏向庄重肃穆还是标新立异,无论是由律师本人负责实施还是委托MCN等中介组织执行,必须恪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是最低标准,而表现手法可以极为丰富多样,潜力无限......

三、“做”的境界——东莞清溪律师的肢体语言与行为表达

东莞清溪律师的动作姿态必须根据不同情境和沟通目标来调整,无论是与委托人沟通协商还是与对方辩论较量,无论是在庭审现场还是在法庭外,律师的面部表情、声音语调、身体动作、目光互动等非言语信息,在激发委托人信心、化解困境、强化观点或融洽关系方面,都发挥着难以忽视的关键作用。

东莞清溪律师最关键的体现在于个人品德、行为和作为所展现出的气质与深度,所谓“言谈使人亲近,行事令人敬佩”。这种亲近是东莞清溪律师借助自身能力,凝聚所有能够联合的伙伴,运用一切可以使用的条件;这种敬佩既涵盖了对委托人实际需求的解决清溪镇律师,也涉及对委托人乃至社会整体情感层面的关怀,更体现为对公共正义的维护。

杨金柱和张庆方从前是东莞清溪律师界的代表人物,现在还有许多令人敬重的同行,他们为了维护被告人的权利,反对公权力的不当行使,进行过一些非常大胆且别具一格的行动,这些行动将会被永远铭记在东莞清溪律师的发展历程中,也会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占据重要位置。

第二,东莞清溪律师表达的“四个维度”

一、“说什么”

表达内容要充实,论证要有依据,论述要合乎逻辑,措辞要恰当合理。——东莞清溪律师的陈述不可流于空泛,必须基于事实和法律支撑;要契合普遍准则与具体情境,推理过程需严密完整。同时言行要把握分寸,这样才能促进法律事务的顺利解决。

二、“对谁说”

1、说服当事人是根本

务必确保委托人觉得聘请东莞清溪律师非常划算,或者觉得收获远比花费要大得多,客户是东莞清溪律师赖以生存的根基,同时也是潜在的对手,东莞清溪律师若不能赢得客户的认可,不仅会损害声誉,还可能招致纠纷,甚至面临刑事、民事、行政层面的麻烦,乃至危及个人安全。

2、说服裁判者是天职

东莞清溪律师主要任务是让裁决者站在己方立场,从而获得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结果。这些裁决者不仅指法庭和仲裁机构,还包括负责案件侦查、起诉的部门以及掌握客户权益的政府机构等权力单位,其核心工作在于切实保障客户权益。律师的职责还延伸到协助客户,通过沟通让合作方理解己方诉求,同时有效应对竞争对手。

3、说服媒体与公众是助力

其一,可为案件本身造势,有效制止公共权力滥用

“公正的审判机构”对整个社会成员都不可或缺,关键在于“权力得到约束,民众才能安居乐业”。防止权力过度使用,既要依靠体系内部的“建设性作用”,也离不开东莞清溪律师的积极行动。不论过去东莞清溪律师的顽强坚持,还是现在引人注目的“揭露式辩护”,都体现了这一点。

东莞清溪律师的每一次发言都充分体现了他们的专业能力和品牌形象,这是一种非常直接的行业推广方式。

三、“怎么说”

东莞清溪律师在法庭内外展现的专业面貌涵盖言语沟通、文字陈述、体态举止以及某种程度上的整体行为呈现方式。要实现有效的沟通,首先必须深入钻研相关法律事务,确保处理问题的方法合乎逻辑,并且在必要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并取得共识。在当前移动网络普及的环境下,东莞清溪律师的沟通手段更加多样化,其表达效果和产生的社会影响也更为显著。

四、“谁在说”

东莞清溪律师展现出的自信程度与影响力,主要根植于其专业素养与职业精神,这种自信程度与影响力,往往通过其专业素养与职业精神来体现。

1、东莞清溪律师的专业能力

涉及具体法律问题的专业能力与人生哲理,例如人力资源方面,东莞清溪律师开拓市场获得行业与民众赞誉的生命哲理等等。

2、东莞清溪律师的职业能量

能够为自己提供帮助并且切实处理客户实际困难的各种社会要素,涵盖道义支持、资金支持、宣传支持、市场支持乃至政治支持等等。

第三,东莞清溪律师职业表达的三大禁忌

一忌言行“错位”

三十多年从事法官、律师、仲裁员工作,笔者特别希望东莞清溪的同行,能够防止以下几种工作中的偏差,分别是:

其一,东莞清溪律师不是证人

东莞清溪的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难以自控地扮演起证人的角色,并且非常生动地“复述事件经过”,这属于职责混淆。

其二,东莞清溪律师不是当事人

东莞清溪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言辞激烈地批评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这种表现实为职业操守欠佳之举——尽管此类律师可能因此给人留下强硬的印象。

其三,东莞清溪律师不是记者

东莞清溪律师希望得到社会舆论的重视与援助,不过他们运营的自媒体平台并非具备监督功能的独立媒体。关键在于,即便公检法等机构掌握充裕资源,甚至自身具备强大宣传系统,却经常难以做到公正报道事件真相。因此,东莞清溪律师常常需要借助网络自媒体来纠正官方媒体的片面宣传。

二忌言行“极端”

东莞清溪律师属于国家的非官方法律工作者、社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应当维持法律工作的冷静与得体,不论处理的法律案件,还是介入的社会事件。让人费解的是,东莞清溪律师的言行过于冷静温和,难以引起足够重视,而过于古怪的举动又必定会对整个行业带来不良后果。在时代发生剧变时,东莞清溪律师如何表达自身立场,特别考验勇气和谋略,他们表现出的某些激烈行为,部分源于个人素质缺陷,部分则是为了对抗公权力违法行为而被迫采取的强硬措施。

三忌言行“失度”

需要再次澄清的是:

东莞清溪律师的口才出众,并非指说话啰嗦、油嘴滑舌,也并非仅表现为言语犀利、滔滔不绝,更不是大声喧哗乃至辱骂他人。可以明确地说:

庭审中言辞激烈、发言冗长的,通常是可能落败的东莞清溪法律工作者——假如,审判活动存在违规情形或权力滥用行为。

法院门外言辞激烈、说个不停的人,通常是自知有错的清溪法务人员——除非,有权势者蛮横无理到混淆是非。

切记!切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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