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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信用卡犯罪解释,12月16日起施行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中国日报网报道:英文《中国日报》12月16日刊文:15日,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共同公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清溪镇律师,该解释自12月16日起生效。这是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法规打击信用卡违法行为的必要步骤,目的是维护信用卡使用规范,保护持卡人的正当权利,同时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民众的财产安全。
《解释》明确了信用卡犯罪的法律惩处办法,解决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中的诸多法律适用难题。《解释》总共包含八个条款,核心要点如下:
阐释了伪造金融票据罪里“仿制银行卡”的界定,以及仿制银行卡行为的定罪处罚准则,指出仿制一张银行卡就达到犯罪程度。
详细界定了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具体判定与处罚规范,同时说明了通过伪造身份文件获取银行卡的行为如何界定。
对盗窃、购买、违规给予他人银行卡资料的行为进行界定东莞清溪律师,只要动用一张以上银行卡,就按盗窃、购买、违规提供银行卡资料罪进行法律裁决。
(四)针对伪造信用卡申请人资信证明的行为,将依据法律,对伪造、篡改、交易国家机关相关文件及标识的行为进行惩处,同时,对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及团体印章的行为,以及提供不实证明文件或造成证明文件重大偏差的行为,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规定了伪造信用卡、凭虚报信息取得的信用卡、已失效的信用卡或盗用他人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的定罪与处罚尺度,同时界定了“盗用他人信用卡”的界定情形。
详细界定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与量刑依据,说明了“恶意透支”的认定及处罚事项,界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含义,以此与善意透支行为相区分。
(七)针对通过销售点终端设备等手段实施信用卡套现,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将依照非法经营罪名进行刑事裁决。
单位触犯本解释第一条和第七条所述罪行时,其定罪与量刑应遵循相应条款的指引。
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近些年,伴随国内信用卡行业迅猛扩张,涉及卡片的违法案件持续攀升,犯罪手法亦不断翻新,尤其部分不法之徒从事伪造办卡、欺诈套用及变相流转资金等行为,已形成规模化、公开化的运作模式。此类不法活动危害极大,不仅破坏了金融秩序,还损害了银行信贷资产和持卡人权益。自2007年起,美国因个人房产贷款风险暴露引发的信贷危机,以及随后的全球性金融动荡,加之近些年部分国家与地区因信用卡贷款风险导致的经济社会困境,都明确表明了信用卡风险管控与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及信用体系稳定之间的密切关联,强化信用卡安全防护、遏制和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 (中国日报记者? 王京琼?? 编辑?? 潘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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