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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07 21:4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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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意见:职位认定需依据劳动合同和实际履行职责,陈某担任管理职位已满一年,应按管理职位确定其身份,法定退休年龄为55岁。公司在其未达55岁法定退休年龄时发出退休通知,属于单方结束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须向陈某支付补偿金。

法院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民申3359号

审理方当事人(先前审级的被告、后续审级的上诉方):深圳某企业法人。注册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

陈某,性别为女,出生于1973年4月1日,民族为汉族,常住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清溪镇律师,在一审中为原告,二审中为被上诉人。

再审请求方深圳某有限公司,通称某公司,因与被告陈某产生的劳动关系争议,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3民终13095号民事裁决表示不认同,于是向本院提交了再审申请。本院依照法定程序,组建了合议庭展开审理,目前本案的审查工作已经完成。

本院经过审查东莞清溪律师,认定此案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依据某公司的申诉,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某公司是否需要向陈某支付违法终止雇佣关系的补偿款。

根据已查明的案情细节,陈某在某个企业任职行政主管,并且还曾担任过工会负责人,这说明陈某在该单位所负的职务具有领导属性。依照广东省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有关准则,对职位的界定需以签订的劳动契约及实际从事的工作事项为依据,陈某在领导职位上服务满一年时间,应视其为管理类人员,其法定的退休时限应为五十五岁。这家企业虽然声称陈某并非干部身份,他的职位类型不属于管理性质,但是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因此二审法庭没有接受这个说法是合理的。

陈某未到55岁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单方面发出退休通知,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二审法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和证据,对赔偿金认定无误。其他事项,原判已有详尽说明,本院无需重复。该公司提出的再审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明材料,无法使二审判决结果发生改变,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明确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条款,现作出如下裁决:

驳回深圳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周小劲

审判员:陈 渊

审判员:强 弘

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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