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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07 21:4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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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日精选:

编辑注: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最高审判机关举办劳动纠纷相关法规第二号新闻发布会议,最高法院发言人表明:短期劳动合同现象容易造成工作关系波动,既不利于工作者的职业发展,也不利于雇主的经营进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条款,当员工已经签署了两个连续的固定期限合同,同时公司没有单方面终止雇佣关系,也没有出现员工因病或非工伤治疗后无法完成原岗位或公司重新安排的工作,以及员工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依然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况,那么公司就无权拒绝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请求。

这个案件发生于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是众多劳动者拒绝续签固定期限合同而获赔金额最大的一起诉讼,值得高度注意。

王亮和另外七十名职工都是佛山一家造纸企业的雇员,他们与单位先后订立了两个或以上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协议。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单位向七十一名职员下达文书,核心信息包含:劳动契约于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结,不作续延,要求在三日内到厂办理劳动解除相关程序。

王亮和另外七十人,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过快递途径,向企业提交了《申请订立永久性劳动关系的文书》。组织方面未予应允,合同期满之后也未实施续订。

王亮和另外七十人向单位申请经济补偿金,由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此案先后经过调解、初次审理、再次审理以及重新审理的程序。

第一审判决该公司给王亮等七十一人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款项总共是八十四万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跟71个人清溪镇律师,都签署过两次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因为合同到了头,就解除了和他们的关系,这是不合法的

二审法庭认定,企业与王亮等七十一名员工的劳动合同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终止,到期前公司已明确告知不再续签这些人的工作合同,并通知王亮等人返回工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因此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理由是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已到为由,结束与劳动者的工作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内容,若劳动者在某个公司任职达到特定标准,哪怕只符合其中一项要求,该企业就必须与员工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这既是法律授予劳动者的权益,也是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条件达成时,是否签署合同,选择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决定权完全属于员工,而雇主只能依据员工的决定来做出相应反馈,也就是说,雇主在合同期限的选择上没有自主权。所以,现在雇主不能随便结束之前的雇佣协议,要是这样做就属于非法终止,需要给员工双倍的经济补偿。

该案例中,企业与王亮及另外七十名员工,均签署了超过两次的固定期限用工协议,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用工合同的情形。基于此,企业无权以合同期满为由,单方面解除与这些劳动者的雇佣关系。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结束与王亮等71人的工作关系,这属于不合法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条款,公司需要向这71人支付违法结束劳动合同的补偿费用。

原审经过核算,确认公司需要向王亮等71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费用,总计为.84元,具体每个人的经济赔偿金数额可以参考原审判决书附表的内容,这个处理方式是恰当的,本院决定维持这一决定。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若先后签订两次有固定期限的用工协议,只要雇员表示愿意继续合作或者认可延长雇佣关系,除非雇员坚持希望签订固定期限的合同,雇主方面就必须与雇员建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高级法院认定东莞清溪律师,此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企业是否违反规定终止了与王亮等七十一名员工的雇佣关系,以及是否需要给予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内容,存在特定情况时,若劳动者选择续签或同意签订新合同,除非其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具体情形包括: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不处于该法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此时若要续签合同就必须是无固定期限的。为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防止劳动合同过短,法律规定,当企业与员工接连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雇佣协议,且员工无违纪行为或无法胜任岗位,只要员工要求续签或同意续约,除非员工坚持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否则企业必须提供无固定期限的雇佣协议。

此案涉及王亮及另外七十人,他们与单位先后签订过两次以上的有固定期限的用工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用工合同的法定情形。

2017年12月29日,公司发布《通知》之后,王亮等71人采用快递方式,向公司递送了《关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书》;他们这样做是为了在劳动契约即将到期的时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明确表达希望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契约的意愿。所以,企业单凭合同到期的理由结束工作关系,不合法,上级法庭裁定单位需给王亮等七十一人补偿款,合法,没有错误。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9)粤民申3614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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