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治资讯>>法治资讯
法治资讯

法治资讯

劳动合同解除要合法合规,三起案例教你守住权益底线

时间:2025-10-07 21: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解除工作合同是法律规定允许公司与员工双方各自选择的权利,不过行使这个权利要遵守正当合法的规则,不能随意决定终止合作。怎样在行使这个权利时确保不损害对方正当权益?这既是公司管理人力资源的必要学习内容,也是员工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思考方向。因此,本文将通过三个具体事例来阐述相关情况。

用人单位过错解除行权需谨慎

随意让劳动者“不用来了”将承担不利后果

二零二一年三月,王兰加入蓝天企业,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该企业负责人李飞在办公场所会客室以口头方式通知王兰无需再到岗,并终止了其办公自动化系统使用权限,王兰就此事询问缘由,李飞指示其居家等待后续消息东莞清溪律师,因此王兰向法律裁判机构提起诉讼,要求蓝天企业赔偿违法终止雇佣合同的款项。法院审理期间确认,李飞担任王兰的上级,负责执行管理任务,王兰有正当理由相信李飞是以蓝天公司的名义与其商谈离职事宜,李飞明确通知王兰无需继续上班,居家等待通知,这表明蓝天公司已向王兰传达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意向,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3年7月3日起,由蓝天公司主动提出而终止。蓝天公司又以王兰未能出勤为由终止雇佣关系,这个终止决定不具备法律效力。目前,蓝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终止理由的合理性,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向王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法官释法:

终止雇佣关系不一定必须采用书面文件,实际操作中,有些机构会通过口头方式传达“回家等候”“次日无需上班”等信息,此类沟通同样能导致雇佣合同的终止,并且这种终止行为属于单方面行使权利,后续的补救措施或重新发送的通知都无法撤销先前行使权利所产生的结果。因此要告诫雇主,不要因一时冲动就“随意处置”,无故辞退员工,这种行为存在法律隐患,若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或程序不完善,就会被视作非法解雇,需依照规定赔偿相应损失,员工应注意保存证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劳动者预告解除期满,

用人单位拖延办理工作交接将承担不利后果

李飞在2014年8月加入蓝天企业,2021年11月17日,他递交了《离职申请表》,由于个人因素提出离开,同时通知公司他会在2021年12月16日离开,2021年12月16日,李飞告知蓝天企业他们的工作关系在这一天终止,但是蓝天企业没有及时完成离职手续交接,他们觉得双方还有一些未完成的工作,因此认为他们的工作关系仍然有效李飞请求判定双方工作关系于2021年12月16日终止。法院审理认为,李飞已提前30天告知雇主终止工作关系,因此在他提出预告终止的日期到来时,双方的工作关系就正式结束。蓝天公司虽然声称李飞没有完成离职手续,并且负责的项目还在进行中,但是雇方的个人意愿无法改变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因此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21年12月16日已经结束。

法官释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条款,如果员工想要终止工作关系,需要提前三十天用书面方式告知公司。在试用阶段,员工只需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即可终止试用期的劳动关系。这项规定包含两个要点,首先是选择工作的自由,也就是说,员工只要提前告知,就能没有条件地终止工作合同;其次是时间上的要求,即员工必须按照提前三十天通知雇主的步骤来实施无条件的离职。这种提前通知解除的权利属于单方决定权,只需当事人一方表达意愿,就能直接产生效果,无需另一方批准或采取其他行动。劳动者提出的离职申请,一旦送达公司,就立刻产生合同终止的法律作用,即便公司不赞同解除工作关系,只要员工没有撤销辞职信,30天通知期满那天,就会形成工作关系的正式结束。

解除协议需清晰

约定不明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

二零二三年九月,杨毅同白云公司签署了《商议离职协议》,里面规定白云公司需付给杨毅经济赔偿款三万八千五百三十三元三分三厘,并且等公司补齐员工薪资的月份再一并发放。但杨毅多次催讨都没有得到回应,到了二零二四年九月,杨毅就向白云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支付这笔补偿金。白云公司则辩解称公司正面临资金周转难题,还没有补发员工工资,因此认为他们无需立刻支付这笔款项。法院审理查明,白云公司作为文本提供方,对解除合同里含糊不清的款项须承担负面效果。该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待补发职工薪资当月集体拨付”,这种情形属于支付期限约定不清,杨毅有权随时向白云公司索取,并且白云公司未能就其观点提供证据,白云公司须向杨毅支付合同约定的补偿费用。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内容,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处理离职手续、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款等事项达成的共识,只要这个协议不违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同时也没有用到欺骗、强迫或者利用对方困境的手段,那么这个协议就应该被视为合法有效。作为解除协议的文本出具方,用人单位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实际操作中,协议里有些条款被部分取消,比如“付款要等双方工作交接完成”、“离职工资没发就一起发补偿金”,当公司是协议模板的提供方时,对于含糊不清的地方要往对公司不利的方向理解,公司作为模板制定者,需要承受这些模糊条款造成的不良影响,所以制定协议时,必须把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写得清楚明白,这样才能合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企业的利益。

法官后语:

解除工作合同从根本上动摇了稳固的劳动关系,不管是由双方商议结束、员工自行申请离职,还是公司依法行使终止权清溪镇律师,都必须恪守法规的界限,以防出现不必要的麻烦。离职时,个人需提前三十日提交书面申请,试用期内则需提前三日,这样做才算合规;如果是因为公司存在不足,比如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拖欠了员工工资,那么离开时应当保存相关材料,以便日后要求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公司方面在决定让员工离开,必须要有法律上认可的依据,例如员工有重大过错,或者是进行企业性裁员等情况,同时要全面执行“说明理由、发出正式文件、听取意见”等步骤,以免因为随意解雇而触犯法规,导致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商议终止合作时,契约内容必须清晰注明经济补偿数额,款项交付期限,资产移交责任等要素,以免条款含糊不清导致日后产生争议。

公司方面,依照规定终止雇佣关系能够减少工作场所的潜在问题;个人这边,依照法规保护自身权利是维护个人利益的保障。只有双方以法律为标准、以诚实守信为根本,才能在终止劳动合同时达成双方满意的结局,为职业关系留下融洽的收尾。

(文中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名称均系化名)

清溪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