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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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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财产约定公证:剖析三大要件与核心法规,保障协议法律效力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引 言
《民法典》当中的第1065条,是夫妻财产制度里的核心条款,它以意思自治当作原则,构建出了约定财产制规则,该规则兼具灵活性与规范性,它既尊重婚姻主体的个性化选择,又为财产关系的稳定状况提供法律保障,还赋予了当事人能够自主约定财产的权利 。
一、约定财产制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要打破那种默认的“婚后共同共有”的固定思维模式 ,有其独特之处 。
该条款中,约定财产制不同于法定财产制,它允许男女双方自行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形式,存在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三种模式,这种灵活性打破了“婚后财产默认共有”的单一格局,既适合高净值人群的财产隔离需求,又满足普通家庭的个性化财产规划,体现了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适配性 。
二、想让财产约定算话,这三个条件少不了
条款针对约定生效的要件给予了明白、确切的规范,其中书面形式需要求属于最为关键的要件。口头约定因为举证艰难、容易产生争议,被法律置身于有效形式以外,书面形式借助固定权利义务内容,保障约定的确定性以及可执行性。与此同时,约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当事人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内容不可以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不可以规避养老育幼、债务清偿等法定义务。于实践里面,“净身出户”这种约定,“孩子抚养权直接归属”这类商定,包括“禁止再婚”这种规定,只要是违背法律原则的,都会因为内容违法这一缘故,而被判定为无效存在,是没有效力的,需要被认定没效 。
三、案例释法:注意这些约定“说了不算”
案例一:
在(2020)皖16民终3980号离婚纠纷这个案子里,王某跟刘某于《离婚协议》之中有这样的约定,即“涡阳县北侧有一块土地归女方所有”,此内容属于约定不清楚的情况,该内容由于违背了法律对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进而损害了国家利益,所以该约定是无效的。该处土地的使用权是在2003年9月王某与刘某婚前就取得了的,双方对于该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理解存在着争议,并且没办法达成统一的意见,故而法院对该土地使用权不予以处理。双方于离婚协议里,未对该处土地之上的房屋作出约定,王某提出诉求,要求将位于该处土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自己,还判令刘某协助进行过户,对于此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2015)杭拱这个地方的民初子第1583号所涉及的是徐某跟魏某之间的离婚纠纷案件,在这个案件里,魏某和徐某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书》,这份协议书是由原告徐某起草的,其主要内容是这样的:首先是总则部分,其一本协议是以双方自愿去组建家庭为基础的,并且是以婚后家庭能够和睦以及生活作为最高准则的。其三夫妻双方是拥有提出无理由离婚这样的权利的,不管哪一方提出离婚,对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去进行拖延。同时提出离婚的这一方是应该赔偿给对方离婚损失费用人民币元的。……10、处罚:若是以上夫妻关系条款之中的一方出现违反的情况,那么另一方能够依据情节严重程度,有的时候单独给予,有的时候合并给予口头警告,扣置费用东莞清溪律师,分居一个月等等,一直持续到开出婚籍……等诸如此类的内容。本院觉得,《婚前协议书》的相关约定从表面上来看并没有对当事人的离婚自主权加以限制,然而实际上却对双方提出离婚的自由造成了束缚,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不应该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所以对于被告的该相应请求不予以支持。
案例三:
姜某、王某在其婚姻关系得以存续的期间里头,购买了相关房屋,(2024)冀11民终1125号这个案件所涉及的就是那一处房屋,因为呢,姜某、王某在婚后所获取的收入收益之类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属范畴,所以啊,尽管那处房屋登记在王某单独一个人的名下,然而这却不会对联房屋实际上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种认定产生影响,。尽管姜某跟王某所签订的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当中约定了该房屋归属王某所有,然而,姜某、王某是在并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牛某对该约定有着知晓并且认可的状况下,如此一来,双方的婚内协议仅仅是对姜某、王某具备约束力,是不能够对抗牛某的,所以,二人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对于(案外人)牛某而言是不会产生效力的。
在司法实践当中,针对该条款的适用,会产生一些误区,部分当事人觉得公证乃是约定生效的必备要件,然而实际上,公证仅仅能够增强证据的效力,并非是生效的前提条件;另外有当事人,由于约定模糊,致使在纠纷发生的时候,无法适用约定。对此,建议在东莞清溪专业律师的指导之下,制定协议,明确财产清单,明确归属模式以及债务承担规则,在必要的时候,通过公证或者登记的方式,强化公示效果。
四、自由与规矩并行,财产约定才护家
《民法典》第1065条这般规定,彰显出了婚姻关系里面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还经由必要的法律规制去防范道德风险以及交易风险清溪镇律师,夫妻双方于运用此条款之际,要兼顾自由跟审慎,既要充分地表达真实意愿,又要重视约定的合法性以及明确性,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发挥财产约定的制度价值,给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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