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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老舅反杀情节引思考,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广受关注的热播剧集《老舅》,将镜头聚焦于东北工业城市里的普通家庭,剧中呈现出的那些,看似平常的街头冲突场景,以及市场经营状况,还有家庭债务问题,甚至是陈年旧案,实际上就如同,一面又一面的镜子,它们映照出了,市井生活当中,清晰且严肃的法律红线。
剧情一
“反杀”那一刻是正当防卫吗
霍东风出狱之后,原本想着依靠小饭店来安稳度日,然而却屡屡遭受到以大涛作为头领的流氓团伙的挑衅,还被砸了店。他一次又一次地忍耐,一直到一次发生冲突的时候,对方不但对他拳打脚踢,更是把暴力程度进行了升级,直接对其家人的安全构成了威胁。在家人安危处于生死一线的那个瞬间,霍东风被迫起身进行反击,结果失手将大涛给打死了。
【法官说法】
这算正当防卫吗?关键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面对剧中大涛团伙从破坏店铺进而升级为暴力围殴、威胁家人这种已然构成现实且紧急的不法侵害情形,法律层面所言之正当防卫,绝非凭借“以暴制暴”进行的托辞之举,而是公民于遭遇不法侵害之际,依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合情合理权利的行为表现。通常情况下,要认定正当防卫,需满足五个诸种条件。具体而言,诸条件就包括存在现实当中的不法侵害情况,侵害行为正处于持续进行状态,行为人具备防卫的意图,针对不法侵害人依据其本人来实施,还有防卫行为未表现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状况。剧中霍东风在家人安全遭受直接威胁之时予以反击,从时间、对象以及意图等方面,均契合防卫的具体情境,具有相匹配的正当性。 这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具体情节,对法律上正当防卫的一种具体体现与判定。
到底什么才是真正的争议点,其实常常是落在那所谓的“限度”之上。那是不是只要对方率先动了手,我就能够做到毫无限制地进行还击?显然这是不对的。法律是要求防卫行为和不法侵害的程度大致上相适应协调的。然而,这里存在着一个极其关键重要的“例外条件”。这个条件就是针对正在进行当中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类严重对人身安全形成威害的暴力犯罪行为,要是采取防卫行为从而导致不法侵害人出现伤亡情况的,是不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行为的,更加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里的这种情况被称作是所谓的“特殊防卫权”,它的立法的本来意图是在于,当公民遭遇到重大的人身安全方面的威胁之时,不应该对其去进行过分要求,让其在惊慌失措且满心恐惧的状态当中精准地去把握拿捏反击所需要的力度。
究竟,大涛团伙所作所为是不是抵达了“严重危机人身安全”这般的程度呢?依照剧情来讲,侵害已从针对财产的破坏,演变成针对人身的直接、严重暴力袭击,并且明确对生命构成威胁。处于这种万分危急时刻,要求霍东风冷静判定“只用多少分力恰好制服对方却不造成死亡”,这既不切实际,还违背人性常理。在司法实践当中,判定防卫是否过当,务必要“设身处地”,站在防卫人当时那种紧迫状况里加以考量,而绝不能够事后运用上帝视角来进行冷静的理性剖析。
剧情里霍东风的情况,提醒了我们,当遇上突然而来的严重暴力时,合法防卫者这边是有法律支持的。然而,这绝不是说,能借着防卫的名义去实施伤害行为。要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边界东莞清溪律师,就得把握“针对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以及“不对严重暴力侵害苛求限度”这两个关键要点。
剧情二
让孩子推销产品是“创新”吗
崔国明发明“小孔眼镜”之后,便萌生了“小聪明”,着手组织在校的小学生构建销售网络,举办“经销会”、确定规则,有条不紊地令孩子去推销产品。直至有一名孩子于推销过程中遭受重伤,此事方才被查处。
【法官说法】
这不就是所谓的“创新营销”?错,这可是一系列法律雷区。其一,涉嫌雇佣童工。按照我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来看,倘若组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去从事盈利性质的劳动,不管报酬的形式是怎样的,那都属于违法。剧中那些孩子参与有偿推销的行为,明显触及了这条红线。一旦被查实,组织者将会面临高额罚款;要是导致孩子受重伤,甚至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承担全部的医疗赔偿。
其此,产品自身兴许存有问题。“小孔眼镜”作为声称具备视力矫正功能的产品,其性质的界定极为关键。于我国,用来矫正视力的眼镜,特别是隐形眼镜,归属医疗器械范畴,其生产、售卖需获取严谨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是“小孔眼镜”被判定为医疗器械,那么崔国明无证生产、售卖的行为,便径直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侵扰了医疗市场秩序。设若情节严重,像是违法所得数额庞大、致使多人健康遭受损害等这般情况,那么便有可能触犯《刑法》里规定的“非法经营罪”。除此之外,这个规模庞大的销售网络要是未曾开展工商登记、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那么还一并涉嫌无照经营以及偷逃税款,将会面临市场监管以及税务部门的严格查处。
并且,存在组织行为自身所带有的风险,《刑法》里有一个罪名称作“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虽说剧中孩子受重伤并非崔国明直接授意指使,然而他把未成年人组织起来,使其处于复杂的商业活动以及市场纠纷环境之中,这样的行为本身就极大程度增加了未成年人参与或者引发强买强卖、欺诈、打架斗殴等治安违法活动的风险,一旦这类情况出现,崔国明作为组织者,就有可能面临此项罪名的刑事追究。
那些中小经营者在经营进程当中,极易误入的歧途,是崔国明的案例。它向我们发出警示,任何的商业活动其开篇起始之处,那必然要合法合规。特别是当涉及到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医疗卫生这类特殊领域方面的时候,法律设定了格外严苛而且严格的红线。所说的“创新”,绝对不可以用牺牲法律底线以及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权益当作代价。在现实里头,与之相似的“微商”借助学生群体,组织未成年人开展商业推广之类的活动,一旦被查出来,面临的可是罚款、赔偿、吊销执照,甚至是身陷牢狱之灾的多重严峻打击,绝对不是剧中那种“找人去说说情”就能够轻轻松松地化解掉的。
剧情三
“意外交通事故”真相是谋杀
李小珍离世于一场被称作“交通事故”的事件,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一直都被判定为意外情况。一直到涉及案件的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事情的真实面貌才显现出来。这是一个以“宏伟”作为头目引领的,充斥着黑恶性质的势力团体,出于对其亲属进行报复的目的,而用心谋划设计的一场谋杀行为。
【法官说法】
这种伪装成意外的杀人,如何定性?
不存在疑问,这形成故意杀人罪 ,定罪的关键之处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 ,行为人并非期望发生伤亡结果 ,而故意杀人罪 ,要求行为人拥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而非间接故意 ,以制造交通事故当作手段来杀人 ,其核心是“杀人”的故意 ,交通事故仅仅是达成目的的工具以及伪装。所以,只要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用以证明“宏伟”团伙存在杀害李小珍的故意,像团伙成员的供述,策划时的通讯记录,对车辆进行非常规改装以此增强撞击力的证据,那么不管现场伪装得多么像是意外,都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这种伪装的情形,反过来反映出犯罪手段的狡猾以及主观恶性的深重,在量刑的时候可能会成为从重处罚的考量因素。
那么,“宏伟”团伙与普通犯罪团伙有何不同?
他们极有可能已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性,这特性涵盖,具备有组织性,即骨干成员固定,且存在明确的领导者;拥有经济基础,也就是借助违法犯罪去获取利益,以此来支撑组织的运行;行为呈现模式化,长期凭借暴力、威胁等方式展开多种犯罪行径;达成非法控制,即在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造成恶劣的影响,进而破坏社会的秩序。
剧中,称作所谓 “宏伟” 的那个团伙,长时间一直存在着,进行开展多种各类犯罪行为,致使造成李小珍案历经十年都没能侦破解决,使得让老百姓心里敢愤怒却不敢言语,这详尽完备地展现体现出了该团伙对社会秩序的极为严重破坏以及所造成形成的非法不良影响。一旦要是被判定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那么除了要针对故意杀人、诬告陷害等这些具体明确罪行承担刑事责责任外,其中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积极踊跃参加者,还将会单独独自构成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且会与那些具体罪行按照数罪并罚的方式,遭受受到法律最为严厉严苛的制裁处罚。
李小珍案得以昭雪,这深度揭示出黑恶势力犯罪具备隐蔽性,有着危害性,且带有顽固性。它给予我们以提醒,黑恶势力并非一直咋咋呼呼、满脸凶相,它们有可能隐匿于看似平常的商业活动背后,也有可能借合法的外表去遮盖非法的意图。我国持续不断深入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其关键核心就在于“打伞破网”“除恶务尽”,不但要打击暴露出来的犯罪行径,更要深入挖掘其背后的“保护伞”,完全清除其滋生的根基。
剧情四
卖房还债是唯一出路吗
崔国明,在邮票市场搞投机,把全部积蓄押上,还向好多亲友借了重金,一心想暴富。因贪念没在高点脱手,市场忽然崩盘,他血本全亏没了,背上了二十万元的债务,最后只能卖掉房子去偿还债务。
【法官说法】
亲友间的“人情债”受法律保护吗?
不少人觉得,亲戚跟朋友相互借钱,凭借的是情分以及信任,不算那种“正经债务”。这属于一个常见的错误认知。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在贷款人实际把借款提供出来(像是现金交付、银行转账、微信红包这种情况)的时候,就宣告成立了。一张规范的借条是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借款金额以及利息约定的有力证据,能够极大程度降低纠纷风险,不过它并非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所以,崔国明向亲友借了钱从而形成的债务,是受到法律认可并且受到保护的合法债权。亲友所出借的,完全拥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对其,在那个约定好的期限之内,去偿还本金以及利息。
那么,家庭唯一住房必须用来还债吗?
崔国明主动将房子卖掉用来偿还债务,这属于他自己对财产进行处置从而履行债务的一种行为,不过,倘若他坚决不还钱,经过债权人起诉并且胜诉之后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那么问题就会变得复杂起来,对于被执行人和其抚养赡养的家属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居住房屋,我国司法确立了“保障基本生存权”这样一个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针对这类房屋,人民法院能够裁定不对其进行拍卖、变卖。
然而这决然不能等同于“欠债勿须偿还”,法院能够施行多种“活封”或者替代性执行举措,像是查封那处房屋,禁止其擅自进行转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租金等收入,在确保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居住条件(如参照当地廉租住房标准)的情形下,可对该房屋予以“活封”或者准许其使用,或者要求其从房屋变现款里预留部分租金。
在2025年7月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了进一步体现,这个体现是关于对公民居住权给予实质保障之处,之后其保护范围有所变化,不再是机械地局限于“唯一住房”,而是扩展到了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的合理范围,这会产生一种意味。这种意味就是,哪怕是因为改善性需求而去购买的“第二套房”,只要它属于合理的居住消费范畴,它也有可能受到保护。
崔国明所经历的事情,是民间借贷那种风险的一个极为形象且鲜活的诠释事例。它给我们敲响了这样的警钟:其一,进行借贷这件事的时候必须要小心谨慎,不管是身为把钱借出去的一方,还是作为借入款项的那一方,都务必要全面且深入地去考量对方具备的偿还能力以及借款的具体用途清溪镇律师,涉及金额较大的那种借贷最好是签订书面形式的协议;其二,在法规平衡债权得以实现与债务人生存权利的时候,一直都秉持着“以人为本”的那个原则。欠债还钱这属于顺乎常理之事,然而法律绝对不会为了能够让债权人顺利拿到钱,就把债务人一家人逼迫到流落街头那般的境地。这不仅仅是司法文明的一种呈现,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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