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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理赔遭拒?关键看雇主对雇员是否担责

时间:2026-03-14 12:3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雇主责任险理赔应以雇主承担责任为前提

——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01、基本案情

某公司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单表明某公司是被保险人,投保员工通过记名投保方式加以确定,所附的雇员清单里涵盖金某,赔偿范围是工伤死亡伤残赔偿金并且要附上工伤认定书,金某是甲公司派遣到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因热射病而昏迷,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鉴定成为伤残十级,之后金某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判结果已生效,判定金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相应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负责承担,某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按照法院判决向金某支付确定额度的赔偿款项。某公司鉴于其与甲公司之间订有的协议约定,向甲公司转账了相关金额。之后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所以某公司将此纠纷诉至法院。

02、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得出这样的认为结论,,涉案里面的雇主责任险所具有的保险标的,,是雇主对于雇员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东莞清溪律师,,此责任的形成基础在于被保险人也就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从性质方面来讲具有法定性以及针对性,,仅仅是指向雇主对于其雇员的赔偿责任,,而并不是被保险人对于其他主体所承担的任何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人有没有承担保单所约定的那种“雇主责任”。在另案当中,生效判决已经明确作出认定,某公司对于金某所遭受的工伤损害,在法律层面上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某公司朝着甲公司支付款项这样的行为,是基于双方之间所存在的协议进而产生的合同之债,其目的在于去填补甲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并非是直接针对雇员承担侵权或者工伤赔偿责任的。因该公司对甲公司支付数额金钱,这并非是涉案那雇主责任险保险人会承担赔偿责任的那种明确约定的雇主责任的范围,也不符合保单当中约定的理赔的条件所需境地,故此法庭给出判定进行判决,从而驳回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且句末有标点符号。

03、典型意义

通常来讲,被认为的是,雇主责任险的关键功能在于散开雇主因为法定雇主责任而产生的经济方面的风险,且其赔偿范围的确定直接关联到该项保险制度功能的达成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的状况下,雇主责任的成立大多产生于雇员朝着雇主提出了索赔请求,并且雇主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向雇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里。

这里讲的雇主责任,不是宽泛意义上,靠着任何合同约定或者法律关系,雇主去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而是依照法律,雇主得向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保险能赔偿的前提是,被保险人从实质上来说清溪镇律师,担起了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雇主向保险公司去主张保险金的时候,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责任是在保单确定的那个赔偿责任范围之中,不然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被保险人经过司法裁判,被确认没必要向雇员承担责任的这种情况之下,因为商业安排而支出的费用,并不属于保险法里说的“损失”,保险人不用赔付。

本案对雇主责任险的客体范围予以了明确,这有帮助于用工单位风险承担边界的厘清,能够排除随意将理赔范围扩大到第三方合同约定等并非保单约定所产生的责任,它的意义在于对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行有效遏制,在于维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稳定性。

供稿 | 舒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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