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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2026 年北仲施行新仲裁规则,含国际仲裁与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一、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这一浪潮当中,国际商事仲裁构成解决跨境纠纷的一种重要机制,其规则的完善以及发展有着深远意义。为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起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新的经济形势之下应对更为复杂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需求,2025年10月2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也就是所谓的“北仲”进行了审议并且通过了全新的《国内仲裁规则》以及《国际仲裁规则》,于2026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在本轮修订当中,创造性地对国内和国际仲裁规则进行了区分,详细来讲,国际仲裁规则适用于北仲管辖下有着“国际因素”的争议清溪镇律师,并且参照适用于涉港澳台案件,于此,“国际因素”的认定,是以中国法“涉外法律关系”作为判断标准,全面综合当事人国籍、争议标的以及相关法律事实等诸多因素来加以确定,这不但成为了未来北仲仲裁规则体系的关键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其于国际仲裁领域规则体系建设方面的一回重大创新与突破。另外,北仲在2025年12月31日的时候审批通过了《数字经济仲裁规则》,此规则从202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规则对数字经济纠纷解决的特性需求作出了回应,会给北仲数字经济仲裁中心的专业运作给予有力的支持。
在北仲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新版的各项仲裁规则之际,“1+1+N”的仲裁规则体系正式启航,其中“1+1”指国内仲裁规则与国际仲裁规则,“N”涵盖各类特别仲裁规则,像《证券期货仲裁规则》《数字经济仲裁规则》等,该体系将全方位满足不同领域和场景下的仲裁需求。本文会结合笔者实务方面的经验,着重去评述北仲《国际仲裁规则》(2026版)的修订情况,从意思自治同程序公正的再次平衡这个角度,从效率工具箱的全面升级这个方面,从仲裁庭的权责优化这个维度,深入对此次修订的创新之处与突破点展开剖析。
二、意思自治与程序公正的再平衡
处于国际商事仲裁里头,当事人自身的意思自治跟程序公正之间的平衡是极其关键重要的。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国际仲裁规则》(2026 版)于这一个方面给出了许多创新举措。
(一)“尽可能让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基础。北仲《国际仲裁规则》(2026版)第11条,于一般的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书面仲裁协议形式之上,在第三款规定了三种可视为当事人之间存有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形,其一为,“一方当事人作出愿将争议提交北仲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向北仲申请仲裁的”;其二为,“在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的交换里,一方当事人宣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作否认表示的”;其三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共同或分别签署的文件(涵盖但不限于庭审笔录等)写明当事人同意在北仲仲裁的”。这一规定,借着扩张“视为书面”的认定路径,并非局限于书面要件那般的外观形式,却是实质性地去认定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合意,得以体现出对当事人意愿予以那最大限度的尊重,既做到避免仅仅因为形式方面出现瑕疵,致使仲裁协议被认定成不存在,又能确保仲裁程序可以顺利启动,还为当事人提供稳定的争议解决预期。
对于多合同兼顾,有追加当事人这种情形,还有合并仲裁这种情况,存在复杂商事争议解决的需求。
处于复杂的商事交易里,常常有着链条样式的权利义务布设,涵盖多个合同、多方当事人情形愈发平常。所以,于国际商事仲裁范畴,多个合同、多方当事人相互交织的复杂争端一直是程序协调的难题之处。当同一交易关联主合同、担保协议、附属协议、补充协议等多份交易文件以及投资人、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担保人等多方当事人时,当事人时常陷入“该启动单一仲裁还是多个并行程序”的困境之中。要是不采取单一仲裁做法,反而是去开展多个并行程序,那通常情况下,可不只是会致使程序出现冗余现象,以及产生裁决冲突的风险,甚至更有可能会去违背仲裁高效解决争议的原本目的。
针对这种情况,北仲推出的2026版本《国际仲裁规则》,呈现出了灵活却又清晰明了的规定态势,其中涵盖有多合同合并提请申请,以及在仲裁进程里追加合同这方面的规定(对应第14条文),还有追加当事人的相关规定(对应第49条文),合并仲裁的规定内容(对应第51条文),以及协调程序的规定(对应第52条文)。这里面,第14条清晰地确定了多合同合并申请的条件,以及仲裁里追加合同的条件,它准许进行合并申请,或者在仲裁的过程中追加那种源于“多个合同存在相同当事人,并且仲裁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或者存在关联,又或者多个合同所涉及的争议源自同一交易或者同一系列交易,而且多个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容是相容的”争议。第49条明确了追加当事人的条件,第51条明确了合并仲裁的条件。
在追加当事人这一情况以及合并仲裁的案件当中,除了需要去明确适用条款之外,还有必要针对仲裁庭的组建方式作出特别规范,归因于此,在这类案件里,申请人一方或者被申请人一方的时候会有多个当事人存在,怎样在平等保障每一个当事人挑选仲裁员的权利之际,又不会致使仲裁程序出现过分的迟延,对于规则设计来讲是一个极大的考验。在此种情形下的仲裁庭组成方面,北仲《国际仲裁规则》(2026版)第49条第3款、第49条第4款以及第51条第5款,采用了 “共同选定 + 北仲指定兜底” 的模式。也就是说,如果适用三人仲裁庭,当事人会被分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方,两方当事人要分别共同选定己方的边裁。要是未能共同选定边裁,那么仲裁庭全体成员都将由北仲指定。
当不进行合并仲裁的选择时,第52条规定了一种称为协调程序的替代性方案,依据该条规定,倘若各仲裁案件出了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或者与之相关联,并且满足第51条第1款规定的合并仲裁条件中的一项,任一个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能够向仲裁庭或者北仲 请求协调各个仲裁案件,目的是让仲裁案件可以同时或者依次开展,使仲裁案件实施合并审理、程序一同推进,又或者某一仲裁案件暂停下来、等待其他仲裁案件的审理。这些规定,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此外,它还兼顾了复杂商事争议解决的实际需求,在当事人解决链条式交易相关争议时,减少了程序性限制,并且,它提高了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也提高了该程序的效率。
从关于规则体系的视角去瞅,多合同合并申请、于仲裁里追加合同、追加当事人、合并仲裁以及协调相关程序,可不是相互之间处于割裂状态的程序选项,而是环绕着链条式交易争议的典型结构进而形成的一整套协调机制:其一借助多合同合并申请以及追加合同,去回应在同一交易或者同一系列交易情形下,因争议呈现分散化而致使的程序冗余状况;其二凭借追加当事人、合并仲裁以及协调程序,来处理多方主体参与期间的程序统一性以及裁决一致性方面的问题;其三又经由组庭规则的“共同选定加上指定兜底”这般安排,于平等参与以及程序推进之间构建起最低限度的秩序保障。在此处,北仲的制度逻辑跟国际仲裁里常见的“程序治理”思路相近,也就是用规则技术去回应交易现实的复杂性,与此同时,靠着清晰的适用条件以及组庭兜底机制,降低程序被策略性牵制的可能性东莞清溪律师,进而在自治与公正之间达成可操作的再平衡。
(三)北仲对显失公平的组庭约定的矫正权
虽然当事人的意思自主应当被予以尊重,然而自由也是应当存有界限的。在一些情形之下,当事人所做出的约定有可能明显地失去公平或者是难以达成。北仲《国际仲裁规则》(2026版)第21条给予北仲这样一种权力,即在当事人约定显著地不公平、不公正或者难以达成,又或者是当事人滥用权利致使仲裁程序白白导致不应需的拖延的状况下,经过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依照公平的原则来确定仲裁庭的构成方式或者构成的人员,进而纠正当事人显著不妥当的约定。这一规定对平衡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程序公正有帮助,能防止当事人凭借不合理约定去影响仲裁程序的公正性,还能防止其影响仲裁程序的效率。
三、效率工具箱的全面升级
处于商事实践以及市场运行那种极为快速的发展状态之下在这样的情形里解决商事争议的仲裁程序其效率这一方面变得越发关键重要起来而且北仲的《国际仲裁规则》(2026版)借助经过一系列的创新举措行动进而将仲裁程序的效率工具箱进行了从头到尾全然升级的操作啰。
(一)最后敦促令
北仲的《国际仲裁规则》之 2026 版里,第 30 条第 6 款引入了一项名为“最后敦促令”的创新机制,按照这条规定,可以这么说,要是一方当事人没有合乎常理的缘故却不遵循仲裁庭做出的决定,那么仲裁庭针对同一事项能够发出最后敦促令,同时注明具体的时限,接着又这样,如果一方未能遵照最后敦促令,仲裁庭有权力在该方并无权利再次凭借最后敦促令而要求提交的材料方面,对该方做出相关的不利推断,并且依据仲裁庭已经拥有的仲裁材料去做出裁决,而且还能够就费用的增加以及承担方面做出裁决。北仲是中国内地首家正式把“最后敦促令”纳入仲裁规则的仲裁机构,这种创新机制能将当事人恶意拖延程序有效防止,可令仲裁程序朝高效推进方向发展,该机制关联规则总则新增的第五条“诚信仲裁”,给仲裁庭发出程序令等审理措施予以了更具刚性的制度支撑。
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来看,最后敦促令的英文表述是“ order” ,英国的,《1996年仲裁法》,也就是Act 1996,对该措施的规定能够当作参考,具体是,通常是由仲裁庭,在当事人没有充分理由地拒绝遵守之前的程序命令之后作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去履行原命令,并且明确不遵守了会有的后果,诸如排除相关文件,作出不利推定,裁决费用承担等等。当下,依循英国《2025年仲裁法》( Act 2025)第41条,order属于仲裁庭的最终命令,其目的在于给予当事人最后一回履行命令的契机,并且在当事人不遵照执行时予以制裁。香港《仲裁条例》第53条第3款以及第4款针对order也存有相应规定,其在中文版里被翻译为“最后敦促令”。
(二)早期驳回程序
北仲《国际仲裁规则》(有着2026这个版本的那个)第53条,引入了早期驳回程序,在此之前,我国内地有少数仲裁机构引入了该制度,贸仲《仲裁规则》(2024版)第50条规定了“早期驳回程序”,这次修订之前的北仲《仲裁规则》(2022版)仅在第54条规定了简易程序,并未规定早期驳回程序,此次关于早期驳回程序的引入,让北仲的仲裁规则更契合仲裁现代化发展的潮流。
按照北仲《国际仲裁规则》(2026版)第53条的规定来讲,要是仲裁请求明显欠缺法律依据,或者明显超出仲裁庭的管辖范围,当事人能够申请仲裁庭进行早期驳回。这一程序不但提高了仲裁效率,而且还减少了当事人在无意义争议方面的时间以及资源投入。借助早期驳回机制,仲裁庭能够迅速筛选出没有实质争议的案件,集中精力去处理具有实质争议的问题,进而提升整体仲裁效率。就在这个时候,第53条借着设置较高的适用门槛,再搭配明确的程序安排,于效率跟正当程序之间达成了制度平衡:这边,把“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明显超出管辖范围”当作界限,防止早期程序变成对实体争议的整个预断;那边,经由前置申请时点,赋予仲裁庭能不能受理的核查权,还明确规定当事人提出早期驳回申请不影响仲裁庭接着开展仲裁程序,同时用期限化的审理安排做补充,让“早期处置”在可预期、能控制的程序框架里运行,进而避免该程序工具被乱用并妨碍仲裁程序的正常推行。
站在比较法的观察视角来看,英国那部《2025 年仲裁法》也就是 Act 2025 引入了一种称作即决裁决程序的内容,此程序是让仲裁庭依据特定基础对那种“毫无胜算”的仲裁请求或者抗辩予以快速驳回的,它和北仲的“早期驳回程序”在功能以及目标方面是类似的。该法第 39A 条作出规定,在以下展现的两种情形之下,仲裁庭能够快速去制作出简易裁决:其一,当事人对于所主张的或者存在争议的事项并不存在实质胜诉的那种可能性;其二,当事人对于所主张的或者存在争议的事项并不存在实质抗辩的那种可能性。此次改革以前,仲裁庭常常不太愿意在很早的时候去处理明显缺少理由根据的主张或者抗辩,主要是害怕裁决有可能会面临质疑或者遇到执行方面的困难,这致使当事人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以及财力,去应对那些没有实际相关内容的抗辩或者主张,英国《2025年仲裁法》给仲裁庭在合适情形下果断采取行动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而提高了程序效率,增加了公众对仲裁效率的确信,当然,仲裁庭也一定要保证各方在做出即决裁决之前都拥有合理的机会去陈述案件情况。与英国法的“无真实胜算”标准相比,北仲规则下的早期驳回程序,在启动事由方面,更侧重于“明显缺少法律依据”或者“明显超出仲裁庭管辖范围”,在可预期性跟滥用防控之间,更加审慎,也有助于减少程序性争议。
(三)临时措施与紧急仲裁员
北仲作出的《国际仲裁规则》,此规则是2026版,其中的第35条,另外还有第36条,对临时措施进行了相当全面的完善,对紧急仲裁员程序也进行了相当全面的完善。
于国际商事仲裁里,临时措施以及紧急仲裁员制度能够起到像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这般的保全制度之作用,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有着重要意义。北仲《国际仲裁规则》(2026版)第35条明确了仲裁庭采取临时措施的条件,种类以及程序,以确保仲裁庭能够依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第36条对紧急仲裁员程序予以完善,其中明确了申请方式,把指定紧急仲裁员、申请紧急仲裁员回避并作出相关决定、制定程序时间表的时间限制压缩到2日以内,紧急仲裁员还拥有灵活决定审理方式等权利。这些规定让北仲规则下的仲裁庭在紧急状况时,能够依据当事人申请迅速采取临时措施,用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仲裁程序顺利开展,还能更好地与司法救济实现衔接。
(四)技术赋能
伴随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仲裁程序理应跟随时代一同进步。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国际仲裁规则》(2026版)积极地引入技术手段,以此来提升仲裁程序的效率以及便利性。法则第7条特地清晰电子途径递交材料的法律功效,指明优先采用北仲在线仲裁平台,并且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不一样的时候,电子文本具备优先效率;第8条规定了电子送达的法律功效以及配套法则;第38条准许线上开庭,还把开庭方式的决定权授予仲裁庭;第62条清晰了电子裁决的法律功效,并且明确电子形式与纸质形式存有区别的,以电子形式为标准;第76条清晰了电子签名及签章跟手写的签名或者盖章有着同等法律功效;第77条则增添了信息安全条款,回应了当事人对仲裁程序安全性的顾虑。
这些借助技术赋予能力的举措,不但提升了仲裁程序的效率,还降低了当事人的成本,进而让仲裁程序变得更为便捷、高效以及安全;而且还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给出了“国际仲裁方案”,为电子证据管理与相关数据处理提供了更具可预期性的程序安排。
四、仲裁庭的权责优化
仲裁庭,身为仲裁程序的核心部分,其权力以及责任的明确化,还有优化这一情况,对于仲裁程序的公正性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对于仲裁程序的效率来说,同样是至关重要的。北仲《国际仲裁规则》(2026版),在这一个方面,也做出了许多的创新啊。
(一)仲裁员的公正义务与责任豁免
在北仲《国际仲裁规则》(2026版)里,第20条清晰明确地规定,仲裁员得保持中立,且独立于各方当事人,同时着重强调了仲裁员的勤勉义务,还要求仲裁员声明自己有时间去处理案件;它的第26条,完善了仲裁员的披露义务,作出要求,当仲裁员知悉有可能影响其独立性、公正性的情形时,要及时进行书面披露,这与我国在2025年新修订的《仲裁法》第45条所规定的仲裁员披露义务形成了呼应;而第78条规定了仲裁员与工作人员的民事责任豁免,其中包括“仲裁员、紧急仲裁员对于其在仲裁里实施的程序安排、裁决等跟仲裁有关的行为,涵盖过失、作为和不作为,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北仲及北仲工作人员对于其在仲裁中实施的与仲裁有关的行为,包含过失、作为和不作为,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这些规定,不但保障了仲裁员具备公正性与独立性,且维护了仲裁员、紧急仲裁员、北仲以及北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借此没有后顾之忧地公正履行职责,还助力于降低相关人员的职业风险,进而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北仲的仲裁工作。与此同时,上述责任豁免以“适用法律另有规定”作为界限,并非必然排除对于仲裁员职业操守以及程序行为的规范性约束。
(二)仲裁庭秘书制度
在繁杂案件里头,仲裁庭秘书所起到的协助作用,对于提升仲裁效率是极其具有重要意义的。北仲所制订的《国际仲裁规则》(2026 版)当中的第 48 条,将仲裁庭秘书制度给引入了进来,它准许仲裁庭在获取各方当事人同意之后,去选定任命一名仲裁庭秘书。仲裁庭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进程里,应该始终维持保持公正、独立的状态,并且还要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这一制度被引入,致使仲裁庭秘书与案件秘书交互配合,助力仲裁庭开展案件审理,不但减轻了仲裁员事务性负担,而且借由项目化管理提升了仲裁程序效率,有助于削减仲裁程序整体费用开支。
(三)仲裁庭的决定权清单
北仲《国际仲裁规则》(2026版)的第30条第5款赋予仲裁庭广泛决定权,这决定权当中可是包括不少内容呢,像举行庭前案件管理会议,制作仲裁时间表,发出程序令,发出问题单,制作审理范围书,要求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要求当事人共同拟定争议焦点问题,要求当事人披露相关文件这些审理措施。此类仲裁庭的决定权类似“准司法”手段,能让仲裁庭在仲裁程序里更好地推动仲裁程序顺利开展。
(四)仲裁庭对于举证质证与证据采信的程序自主权
北京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规则》(2026版)里的第37条,规定了仲裁庭在证据方面的程序自主权,它的第1款表明,除非适用法律存在另外的强制性规定,仲裁庭有权力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去分配举证责任;第2款指出,仲裁庭有权力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要是逾期提交了,仲裁庭有权力拒绝接受,不过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觉得有必要接受的情况除外;第5款说明,仲裁庭能够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自己做出决定,要求其他当事人提交一些可能跟案件关联并且会影响裁决结果的文件或者证据;第8款表示,仲裁庭有权力就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在可采性、关联性、重要性以及证明力这些方面作出认定。核心要素是争议解决程序里的证据,第37条着重突出仲裁庭于证物事情相关的选择权,在对当事人举证有关权益做出保障的同一时候,授权仲裁庭具备掌控程序进度快慢、避免出现猛然拿出证据不让人知道以及防止程序被拉长拖延的权力,并且还为仲裁庭对证据进行采纳的时候制定了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制度,展现出仲裁具备效率还有灵活的特性。
(五)裁决核阅与透明度提升
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国际仲裁规则》(2026版)里面的第59条,以及第60条,规定了裁决书草案的核阅情况,和裁决书的内容方面的要求。第59条要求,仲裁庭要把裁决书草案提交给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核阅,北京仲裁委员会能够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去作出裁决的前提条件下,提请仲裁庭留意相关问题。在此之前,北仲于实践当中,也会针对裁决书草案展开核阅工作,然而,第59条为核阅制度供给了确切的规则依据,这不但使得核阅程序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并且明确了北仲提请仲裁庭留意相关问题的前提是不干扰仲裁庭独立作出裁决,进而在保障裁决书质量之际,尊重了仲裁庭的独立裁判权。第60条明确规定,裁决书要写明仲裁请求,要写明争议事实,要写明裁决理由,要写明裁决结果,以及要写明仲裁协议,要写明仲裁地,要写明仲裁语言,要写明适用法律,要写明仲裁程序,要写明仲裁费用的承担,也要写明裁决日期等内容。上述规定不但提升了裁决的透明度,还确保了裁决书的质量,也确保了裁决书的合法性,进而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结果的信任。
五、结语
北仲的2026版《国际仲裁规则》,甚至北仲整个仲裁规则体系的修订跟创新,不只是条文方面的革新,还是中国仲裁机构在全球仲裁市场里面,从“规则接受者”转变为“规则供给者”的标志之一哦。在意思自治与程序公正的这个再平衡上,在效率工具箱的全面升级方面,以及仲裁庭的权责优化等层面有创新,北仲给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更高效、更公正、更透明的规则体系啦。这一变革,有利于使北京作为国际仲裁优选地的影响力得到提升,有利于使北京作为国际仲裁优选地的竞争力得到提升,而且还为中国涉外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机构支撑,并且为中国涉外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进而推动中国国际仲裁制度从“跟跑”迈向“并跑”的新范式。
*感谢实习生王子洋、梁咏琳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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