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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百花公司起诉甲国文化部,外国国家豁免

时间:2026-03-14 12:4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说的是,中国百花公司跟甲国文化部就签订了在甲国演出的服务合同,然而呢,甲国文化部却没按照合同所约定的那样去支付相关费用,所以,这般情况下中国百花公司就向中国一个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且呢,还请求这个法院针对甲国在中国某博物馆进行巡展的一批文物采取保全行动措施东莞清溪律师,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中国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为演出地在甲国

B、要是甲国文化部因为要主张豁免从而进行应诉答辩了,那就被看作是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了。

C、中国法院在本案上具备管辖权,甲国外交部长因而在中国并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D、中国法院不得对巡展的甲国文物采取保全措施

正确答案:D

解析:

我国的《外国国家豁免法》将限制豁免主义予以纳入,清晰明确了外国国家对于因“商劳赔财知”而引发的纠纷,是不具备管辖豁免权的。在本案当中,其属于甲国(甲国文化部的行为可归因于甲国所产生)商业行为引发的诉讼,尽管该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之外,但在中国领域内产生了直接影响,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法院是拥有管辖权的。A项属于错误的表述。

本案归属甲国商业行为引发的纠纷范畴,甲国在此情形下不具备管辖豁免权利。并且,即便外国国家拥有管辖豁免资格,其默示放弃管辖豁免的行为仅仅局限于“诉”的行为。要是外国国家对于案件相关的实体问题进行应诉答辩或者提起反诉,这属于“诉”的行为,然而,为了主张豁免而进行应诉答辩分明不属于“诉”的行为。B项错误。

针对外国国家于具体案件之中是不是享有管辖豁免,这跟外国国家以及该国的某些人员是不是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属于两个不同问题,《外国国家豁免法》第20条第2款还规定:“本法规定不会对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以及其他具备同等身份的官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是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习惯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产生影响。”C项错误。

来自外国的国家清溪镇律师,因“商劳赔财知”这种行为而产生的纠纷,于我国是不享有管辖豁免的,然而,不享有管辖豁免并不等同于不享有执行豁免。只有当外国国家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放弃执行豁免权,又或者是为了执行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这样的情形下,才能够针对外国国家处于中国领域范围之内、被用于商业活动而且与诉讼存在联系的财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在当前这个案件里,在中国进行巡展的甲国文物,明显并非用于商业活动,并且和本案不存在任何联系,我国的法院不应该针对其采取保全措施。D项是正确的。

综上,正确选项为:D

清溪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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