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幼儿课间玩耍失足摔伤 延误治疗责任谁来承担

时间:2017-02-09  【转载】

 12月24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判决被告县城某幼儿园赔偿原告张某佳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64630.4元,原告李某佳自行承担20%,计款16157.6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上午,某幼儿园课间休息时间,年方5岁的李某佳和小朋友们在滑梯上玩耍,上课铃声响起后,由于天气寒冷导致滑梯台阶过于湿滑,加之李某佳太心急,在从滑梯上下来时不慎摔伤,老师听到哭声出来发现李某佳受伤,赶快将李某佳送到幼儿园不远处的社区诊所进行诊治,由于诊所的医疗条件一般,当时并未发现李某佳的真实伤势,老师也就没放在心上,并告知中午前来接孩子的李某佳的姥姥其病情并无大碍。但是第二天,李某佳的姥姥发现李某佳的大腿肿的非常严重,按并伴随着疼痛,就赶紧将其送至县人民医院,经医生会诊,现原告左肱骨近端骨骺损伤,由于之前的诊断未发现原告受伤的真实情况,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可能造成后遗症。后原告李某佳的家人带着他去郑州市骨科医院进行内固定手术治疗,后于11月10日在郑州市骨科医院进行内固定取出术。先后花费各种费用9万余元。后李某佳的父母与某幼儿园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沈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被告某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被告沈丘县某幼儿园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原告李某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理和心理发育均没有成熟,对其行为性质和相应后果缺乏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其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当原告在幼儿园期间的行为可能存在危险时,幼儿园负有对其行为进行控制或约束的义务,以制止危险的发生。被告沈丘县某幼儿园由于疏于该方面的管理,对原告李某佳独自一个人上下滑梯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未能采取相应的防范和保护措施,而导致原告受伤,因此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