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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美容”变“毁容” 女子起诉美容店要求赔偿
俗话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姜女士因为年龄原因脸上出现了少量的黄褐斑。一次到美容院进行脸部护理的过程中,该美容院的店员向其推荐该院的一项美容服务,称该项服务能够祛除姜女士脸部的黄褐斑,并承诺若达不到理想效果,可以无条件的退还相关的服务费。
姜女士禁不住店员的店员的强烈推荐,与该店签订了美容服务合同并缴纳了5万元的服务费。之后在美容服务过程中,该店用针刺破姜女士的脸部造成姜女士脸上结痂,该店称这是正常现象,结痂褪掉后脸部会回复正常颜色。但等到结痂褪掉后,姜女士发现自己脸上不仅仅没有回复正常颜色,反而成了颜色深浅不一的瘢痕,且与美容之前对此,更加明显。姜女士为此多次找美容店沟通,开始该美容院承诺免费为姜女士护理至正常,但经过近一年的修复,也未达到美容之前的效果,该美容店也不再为姜女士提供服务。无奈之下,姜女士将该美容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该院退还美容服务费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美容店在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条件下,与姜女士签订美容服务合同,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已经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姜女士要求美容店退还服务费50000元,意即解除双方之间的美容服务合同,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法院对姜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
法官点评: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服务应当经过医疗卫生部门的审批,具有相应的资质。在不具有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已经违反了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卫生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姜女士的上述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作者单位:昆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