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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35件 挽回经济损失2亿余元

时间:2017-03-12  【转载】

法制网北京3月9日讯 见习记者王泽艳 9日,在“看得见的正义”高端网络访谈中,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何泽中表示,福建省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

  据悉,作为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13个试点省份之一,福建省检察院高度重视,科学谋划,积极作为,在5个地区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何泽中告诉记者,从2015年9月7日省检察院专题部署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目前,全省共排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95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履行诉前程序404件,其中,行政诉前程序案件398件,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的有304件,占76.4%。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31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4件,行政公益诉讼27件, 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亿余元,法院已经判决9件,检察机关均胜诉。

  何泽中同时还介绍了福建试点工作中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的三起案件以及三个“全国之最”。

  福建省惠安县检察院督促县公用事业局履行职责案和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督促区环保局履行职责案,被最高检列为首批十五件“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诉前程序典型案例”;三明市清流县检察院诉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是全国首批起诉、第二起判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入选最高检第八批指导性案例。

  南平市光泽县检察院诉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违法行使职权案,是全国第一例国有资产流失类公益诉讼案件;福清市检察院诉福清市国土局国有土地出让案是全国第一例生效判决的国有土地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福州市罗源县检察院诉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案是目前全国案值最大案件,涉案金额1.6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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