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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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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诋毁他人 被判道歉赔偿

时间:2017-03-12  【转载】

2016年6月,M公司与季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同年8月1日,季某向公M司提出辞职申请。次日,季某以网名“APL”的用户在某网站发布内容为“M公司对待员工一直是剥削的,被这样的公司坑了……相信后面会有更多的员工来揭发M公司的暴行”等一系列话语。季某将该帖子置顶后,贴子浏览量达6264次。M公司认为季某的行为属于恶意诽谤,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遂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季某删贴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商业信誉损失。季某认为其在该帖子上陈述的均系事实,并未对M公司进行侮辱诽谤,认为不应赔偿原告商业信誉损失。


  我院审理后认为,季某的贴文用了“剥削”、 “克扣工资”、“暴行”等贬义性文字,在客观上有损M公司的形象,降低了社会公众对M公司的评价,已侵害M公司名誉权,故M公司要求季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季某所发言论影响范围有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M公司要求季某赔偿商业信誉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M公司为制止季某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进行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应由季某承担。综上,判决季某删除在某网站发布的帖子,并在该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刊登道歉声明十日,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因M公司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520元。


  法官点评: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应当处理好维权、监督与侵权的关系,网络用户发布的观点和言论必须客观、公正,并注意措辞,既不能发布一些扩大或捏造事实的诽谤性言论,也不能发布一些辱骂、藐视、贬低他人的侮辱性言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故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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