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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相约去狩猎 擦枪走火致死亡

时间:2017-05-31  【转载】

喜欢狩猎事小,擦枪走火丢了性命可就事大了,真枪实弹毕竟不是玩具,不能儿戏。巴东籍男子钟某、彭某、向某、李某(已死亡)因山上狩猎造成命案,悔不当初。


近日,巴东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钟某、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向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巴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钟某自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非法持有火枪1支,霰弹猎枪1支;彭某自1986年至2016年3月,持有火枪1支;向某自2015年至2016年3月持有火枪2支,2016年2月在自有枪管的情况下,找他人要了1个枪把,在家用钢筋自制击锤,用电灯拉闸开关弹簧作弹簧,将枪管打磨平整后组装火枪1支。


2016年3月3日21时许,钟某、李某(已死亡)各持霰弹猎枪1支,向某持火枪1支,兴高采烈的前往巴东县茶店子镇高岩(小地名)打猎,期待着丰收。在当日22时,李某因枪击受伤死亡。事发后,钟某、向某在惊慌中将李某持有的霰弹猎枪藏匿在巴东县茶店子镇的某天坑中、将向某持有的火枪藏匿在钟某屋后,向某将钟某所持有的霰弹猎枪藏于彭某家中。经恩施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霰弹猎枪,能正常击发12号猎枪霰弹,具备杀伤力;上述火枪属自制火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具备杀伤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备杀伤力的霰弹猎枪1支、火枪1支;向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备杀伤力的火枪2支;彭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备杀伤力的火枪1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某非法制造具备杀伤力的火枪1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向某一人犯数罪,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科以刑罚。钟某、向某、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彭某犯罪时已年满65周岁,可酌定从轻处罚。彭某没有犯罪前科,其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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