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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遮阳板时遭电击受伤 电力公司是否该赔偿?

时间:2017-05-31  【转载】

案情简介


向某东于2005年在巴东县官渡口镇修建一栋面临国道的住房,2006年某电力公司沿国道边缘架设了10KV高压线(裸线),高压线与向某东的房屋水平距离最近处约3米。2015年10月向某东雇请工人向某、宋某用绳子从一楼向四楼拉铝合金遮阳板,在作业的过程中,高压电弧将向某、宋某击伤,向某东将向某、宋某送到医院治疗。尔后,向某东与向某、宋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向某东赔偿向某、宋某107091.17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向某、宋某受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为21092.26元。向某东与向某、宋某签订的协议中超出的部分,视为向某东自愿对二受害人给予的补偿。


争执焦点


向某东诉称,高压线安装不符合安全距离,某电力公司曾承诺将裸线改为绝缘体,但至今未兑现承诺,遂使向某、宋某被电击伤,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某电力公司辩称,高压线安装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向某东此次安装铝合金是变相加层行为,没经过相应部门审批,该建设行为不合法;向某东拉铝合金的行为属于私建行为未报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在作业;向某东房屋的东边和北边无相应的高压线,该地大量闲置,无相应风险,且向某东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在没有风险的情况下作业。


裁判结果


巴东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某电力公司赔偿向某东经济损失人民币14764.58元。


法官释法


向某东有权将某电力公司告上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向某、宋某受雇于向某,在为向某东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被高压电弧击伤,向某、宋某受伤后,向某东已就相关赔偿与向某、宋某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因此,向某东作为雇主,享有作为原告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电力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某电力公司架设的电力线路为10KV高压线,明显属于本条规定的高压活动的范畴,某电力公司的作为造成向某、宋某触电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电力公司应该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二)项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电力设施的所有、经营者应当就其是否具有免责事由负有举证责任。但在本案中,某电力公司并未举出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证据,因此,某电力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高压输电线路运行中的高度危险性,侵权责任法将此归入高度危险责任,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本案受害人向某、宋某在为向某东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其明知向某东的房屋与被告架设的高压线相邻,具有触电的安全风险,但二人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减轻某电力公司的赔偿责任。向某、宋某受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为21092.26元。向某东与向某、宋某签订的协议中超出的部分,视为向某东自愿对二受害人给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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