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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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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因“斩首”行道树被处罚金1000元
时间:2017-05-31 【转载】
为种菜园,擅自将10株行道树“斩首”,巴东七旬老人税某因小失大,被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6年2月16日,税某以公路旁的樟树对其种植的菜园有影响为由,在未征得巴东县公路局同意、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将位于“巴巫”省道旁属于巴东县公路局所有的10株樟树进行断尖砍伐,并将所采伐的树枝和树干运往一村民家中存放。经伐桩检尺测算,税某砍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3.228立方米。
案发后,税某对其砍伐林木的行为表示后悔,主动对伐桩周围采取松土、施肥等管护措施,被砍伐伐桩现均已抽枝发芽,长势良好。
法院审理后认为,税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盗伐林木3.22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税某对所砍伐的伐桩进行了松土、施肥等后期管理,所砍伐的伐桩已抽枝发芽,减轻了损害结果,悔罪表现明显,可酌定从轻处罚。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且悔罪表现明显,可以单处罚金。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