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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计划未到期 原告诉请被驳回

时间:2017-07-25  【转载】

 近日,怀远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华电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10年被告给原告送秸秆材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一直未偿还该笔借款。2015年6月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自2015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还款10000元,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顾杰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华电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某之间的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笔借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借款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被告顾某为原告华电某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原告主张被告没有按照约定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应视为接受了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没有按还款计划履行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10000元的义务,构成违约,但因原告没有解除还款计划,因此原告只能主张还款计划中到期的债权10000元。故对原告华电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顾某偿还全部欠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电宿州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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