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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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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出租屋 不当得利判返还
时间:2017-07-25 【转载】
承租他人房屋后因生意清淡,刘某未经房东同意即将承租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并收取转让费。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最终刘某将转让款3万元返还给房东李某。
2014年3月,刘某与房东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本市工农路A区门面房出租给刘某,期限二年,双方约定,未经李某同意,刘某不得转租承租房屋。刘某承租该房屋后,开办了某教育机构,但一直生意冷淡。2014年12月因经营不善,刘某的教育机构不得不关门歇业。后刘某的朋友张某看中了诉争房屋后,找到刘某洽谈是否可以将该房屋转租给其经营饭店。刘某谎称房东同意其转租于2015年1月与张某签订房屋转租协议,约定转让费4万元。张某将4万元交于刘某后及开始装修店面。2015年3月,房东李某发现房屋换人后即找到刘某询问,刘某不得已向李某说出了事件的缘由。李某即拿出合同向刘某索要转让费,刘某推脱钱已经花完,故李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蚌山区法院审理后,多次找到刘某向其说明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转租房屋需经房东同意,刘某的私自转租未经授权属无效行为。刘某认识到自身错误经法院调解,一次性支付房东转让费3万元,房东李某考虑到刘某确实经济困难,也主动放弃了1万元转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