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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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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被查处 法院裁定强执行
时间:2017-07-25 【转载】
近日,淮上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审查一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法官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015年9月22日,蚌埠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蚌埠市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使用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和两台储气罐有效期均已逾期,但仍继续使用。蚌埠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锅炉和储气罐,并经法定程序对其处以罚款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5月23日和2016年7月20日,蚌埠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催告蚌埠市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但该公司至今未履行。
蚌埠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31日向淮上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淮上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过对证据的反复核实,并询问当事人,最终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目前,法院的裁定书已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并已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