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事案例>>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储户庄某银行卡被盗刷法院判决银行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庄某在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处办理了一张“龙卡通”储蓄卡,银行卡账号为XXXXXXXX。原告收到建设银行发来的短信称该卡消费了419924元,但该储蓄卡一直在原告身边并未遗失。当天原告立即将该储蓄卡中的剩余款项取出,并向深圳市XX派出所报警。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建立储蓄合同关系,被告作为金融机构,没有尽到对储户的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诉求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19924元及利息。
【办案经过】
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郑泽超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为原告制作《民事起诉状》,提交原告银行卡、银行清单、报警回执等证据,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未能尽到对储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发型的储蓄卡存在严重缺陷,技术含量不高,安全系数低,容易被犯罪分子所伪造和复制,被告应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或未妥善保管密码的行为,故应由被告赔偿由此造成原告的全部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消费行为系他人持另卡所谓,依法推定涉案消费行为使用的卡并非原告持有的借记卡,而是伪卡。案外人持有伪卡POS消费,发卡行显然存在过错,且被告银行为保证储户存款安全,应当提供不易被复制的银行卡供储户使用。本案虽无充分证据证明密码的泄露过错在于原告,刑事案件也处于侦查阶段未能查明涉案银行卡密码泄露的原因,但原告负有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而涉案POS消费行为使用的是正确的密码,显然由原告保管的密码已经外泄,原告未能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过错。最终一审法院酌定原、被告对涉案款项的损失承担4:6的责任,即被告应向原告赔偿251954.4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