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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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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将圆珠笔投掷6岁儿童眼中致伤残二级
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通讯员王永涛 学龄前阶段对于一个孩子来说至关重要,是孩子从家庭走向社会的第一步。但随着民办、私立幼儿园增多,一些不合格的幼儿教师混进幼教行业,致使一些幼儿的身心健康受到伤害。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幼儿教师故意伤害孩子的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
被告人徐某某在某幼儿园担任幼儿教师,案发时带的正是李小某所在的幼儿园大班。2016年5月10日下午放学前,6岁的儿童李小某正在做作业,她和旁边的小朋友说了句话后,就听见徐某某喊了一声她的名字。李小某应声一抬头,徐某某将一只圆珠笔投掷过来,笔尖正扎在李小某的左眼上,她顿时疼痛无比,眼泪滚滚。徐某某此时也感到有些害怕,走过来问孩子“眼睛没事吧,你别吓唬我。”孩子就捂着眼睛跑到了洗手间。
事后,徐某某连同李小某的家长一同带孩子去医院检查治疗,孩子左眼受伤严重需立即手术。后经法医鉴定李小某因左眼角膜裂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并左眼视力下降,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兰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投掷圆珠笔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李小某的左眼受伤,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已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并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兰山法院少审庭法官王琴介绍,这起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远不止案件本身,它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判决,说明幼儿园等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应严格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同时,也警示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否则,一旦发生针对被监护、被看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名的增设,改变了刑法之前的虐待罪主体只能由家庭成员构成的状况,将保姆及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场所内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也纳入本罪主体,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等相关群体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