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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仅抢到一钱包是否构成犯罪既遂
基本案情:
王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行为,抢到被害人一只钱包,内有银行卡、身份证,但包内无其它财物。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认为,银行卡内有钱,且钱包也有价值,因此,认定我的委托人构成犯罪既遂。
陈律师辩护思路
众所周知,犯罪既遂和未遂量刑差别非常大,因此律师主要给委托人往犯罪未遂方面去辩护,陈亮律师立足于两点,第一,银行卡内虽有钱,但银行卡密码,我的委托人尚无法控制银行卡内的钱,且银行卡只是钱款的一种表现形式,银行卡本身并无价值;第二,钱包虽有一定的价值,大概只值几元钱,但是我的委托人并非以钱包为犯罪对象,且抢劫成功后就把钱包抛弃。因此,其对钱包无非法占有的故意。综上所述,上海奉贤刑事辩护网陈亮律师认为,该案系未遂。
判决结果
上海市某法院认定我的委托人系抢劫未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六八个月。(如果构成既遂,最低要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附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