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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车祸身亡引纠纷 法官倾力调解促和谐

时间:2017-08-27  【转载】

5月31日,藤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七旬老太路上遇车祸身亡引发纠纷,藤县法院从立案到成功调解用时仅22天,就高速有效地化解该起标的额高达20多万元的纠纷。


2017年1月26日13时53分,被告陈某光驾驶其所有的小轿车由藤县太平镇汽车站往太平镇某宾馆方向行驶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覃某英发生碰撞,导致覃某英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光负主要责任,受害人覃某英负次要责任。事后,受害人覃某英的家属于2017年5月3日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50万元),且不计免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故上述费用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12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陈某光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83603.2元,也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全额赔偿。以上合计共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203603.2元。


据悉,受害人覃某英生前系广西城镇居民,其于1943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陈某光具有C1驾驶资格,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光垫付了97993.66元给原告,被告陈某光明确不要求七原告在保险赔偿款中予以返还。


5月22日,交通巡回法庭开庭审理该纠纷。因案件标的较大,且保险公司只是委托诉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而协议赔偿的数额需要代理人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申请报告,由保险公司审批才能通过,故庭审当天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为及时化解纠纷,让受害人家属及早拿到赔偿款,庭审后,主办法官多次与被告保险公司沟通联系,进行说法明理。经法官不懈努力,保险公司加快审批进程,批准了代理人的赔偿申请报告。


5月25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自愿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20.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先行赔付)给七原告,双方于5月31日签收了法律文书,矛盾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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