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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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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生活垃圾跨省非法倾倒浔江案”二审维持原判
近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莞生活垃圾跨省非法倾倒浔江一案”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唐世标撤回上诉,驳回上诉人黄俊文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5月12日上午,一审法院藤县人民法院对上述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唐世孟、唐世标、黄俊文犯环境污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6万元不等。
藤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世孟、唐世标、黄俊文违反国家规定,任意倾倒含重金属的垃圾污染物,属倾倒有毒物质,且重金属含量超过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饮用水水源区内倾倒有毒物质,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被告人均有污染环境的故意和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藤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唐世标、黄俊文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不服判决,向梧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上诉期满后,唐世标向中院申请撤回上诉。
梧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唐世标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禁止撤诉的情形,故对唐世标撤回上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上诉人黄俊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市中院劝告黄俊文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争取早起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守法公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梧州市中院遂作出上述终审裁定。(祝裕旺 温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