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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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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伤人为讨债,领刑赔偿后悔莫及
时间:2017-08-27 【转载】
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叶某因为追讨欠款而捅伤了债务人,他的行为触犯了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赔偿受害人陈某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 569元。
2016年4月26日下午,在岑溪市区经营凉茶店的叶某看到与其有债务纠纷的陈某来到其店铺隔壁的照相馆,便向陈某询问还钱的事。因陈某态度恶劣,二人发生了争执。在知道陈某没有还钱的意思后,叶某一气之下随手从照相馆的货架上拿出一把水果刀朝陈某的腹部捅了两刀。叶某持刀伤人后,闻讯赶来的群众将二人拉开,并将陈某送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9 216.52元。后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叶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委托家人代其支付了陈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陈某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叶某赔偿其因伤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80 39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叶某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