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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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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该案判决的连带责任
去年11月,张某搭乘李某驾驶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与山东省某纸业有限公司(下称纸业公司)司机王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当场死亡,同时导致张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王某在本次事故中分别承担主要和次要责任。事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苏某(李某之母)、纸业公司、某保险公司,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合计177200元,后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25000元,剩余款项152200元由苏某在继承李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70%即106540元,纸业公司承担30%即45660元。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苏某和纸业公司给付赔偿款152200元。法院依申请执行纸业公司银行账户中152200元,但事后纸业公司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理由有二:一是纸业公司应在苏某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现在苏某继承遗产的范围不确定,故法院执行的时间应当在苏某继承遗产的范围确定以后;二是纸业公司赔偿责任应以法院判决的30%为限,即超出45660元的纸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评析】
对被执行人纸业公司的书面执行异议,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一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纸业公司的书面执行异议成立,因为对纸业公司的执行应以法院判决的侵权赔偿数额的30%为限,并且执行的时间要等到苏某继承遗产的范围确定以后。第二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纸业公司的书面执行异议不成立,因为法院对侵权连带责任人纸业公司的执行符合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纸业公司抗辩不成立。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法上按民事责任关系的标准进行划分,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责任按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分别承担一定的责任,债务人之间互不发生连带关系。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或多个承担全部或部分的民事责任。
无论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在最终责任的分摊上都是按份责任。从连带责任内部关系来讲,都是按份责任,可以依约定或法律规定,每个债务人对承担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都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从连带责任外部关系来讲,所有的债务人作为一个整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其中一个、数个或全部债务人承担责任,每个债务人不能以超过其内部份额为由对抗外部的债权人,否则不符合连带责任的法律精神。
具体到本案,被执行人纸业公司和苏某的责任份额分别为30%和70%,这是连带责任人内部的按份责任,对外不能以其责任份额对抗债权人张某。另外,侵权人李某的遗产范围及其价值不确定,也不影响纸业公司独自承担对债权人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即总额152200元的侵权之债。至于超过纸业公司应承担份额30%的债务即执行财产超过45660元的部分,纸业公司可以另行通过法律途径向被继承人苏某进行追偿,与本案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