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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为购房伪与中介职员获刑造证件外地小伙

为取得在沪购房条件,浙籍小伙委托2名房产中介职员通过制假人员伪造两本证件,结果在办理房产交易时露馅而案发。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高某、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和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次日陈某与高某、徐某碰面,双方谈好了中介费2.1万元,办假的结婚证等费用为1.3万元。然后,徐某联系房东过来,三方谈妥了房价是105万元,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佣金协议。陈某付了房东定金2万元,付了中介2万元。此后,高某联系了一个女子,并用她的证件和个人信息,伙同徐某花600元通过制假人员办理了假结婚证和假户口簿。
陈某、徐某持上述伪造证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发现,之后两人被警方抓获。当日,高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浙籍小伙陈某大专毕业后,到上海张江某IT企业工作已有10多年。2013年3月某日,恰逢前些日子出了“国五条”,交易房子将要收20%的个调税。急于购房的陈某经浦东一家房产中介公司职员徐某介绍,看上了某公寓的一套房子。确定要买该房子后,因陈某是未婚且是外地户口,按照政策不能在上海买房。当时,陈某提出让中介操作买房,徐某与经理高某商议后,就跟陈某讲只有帮他办理假的结婚证才能购房,这个建议得到了陈某的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高某、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对于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本法或本条另有规定,不以本罪论处。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应视为本款所称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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