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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开发商不办产权证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开发商应履行按时办证的义务,如果因开发商原因未能按时办理房产证,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最高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品房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用户应将自购材料的余料点清收回,以备日后装修出现损坏时修补使用。对于有保存期限的材料,业主如不愿保存可与装修公司商议折价处理,也可另行处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先检查材料品种、规格等,再仔细察看外观质量,然后用检验工具量测偏差值。对照相应装修项目的质量标准,判定该项目是否达到要求,合格者方能验收。各项目所用材料品种、规格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者必须返工重做。外观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双方可商议进行修整或局部返工。检查中凡超过规定偏差值的检查点数不超过总检查点数项目的30%,应判定为合格,可以验收;若超过30%者,则判该项目为不合格,应加以修整或局部返工,然后验收。
以前,房地产商和买房人在购房合同中大多不肯约定取得房产证的时间,只是按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日内,将双方根据各装修项目的检查结果,逐项填写竣工验收单。其内容包括装修项目名称、工程量及质量评定。在竣工验收单中“评定为不合格项目的处理办法”一栏应由双方商议决定,注明装修公司应负责修整或返工重做;对于难以修整或返工而造成永久缺陷者,装修公司应负责赔偿。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是该条款根本没有约定房产证什么时候取得,消费者也不知道多少天可以取得,怎么取得,更不知道拿不到房产证时怎么办,因此该条下面约定的处理方法可以讲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许多房产纠纷由此而起。
新的司法解释的实施将会有效地弥补示范合同中的漏洞,当开发商到期不办理房产证的,购房人完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赔偿损失,购房人无需再“盼证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