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清溪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qingxilsh.com 清溪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
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告姜宏录与被告李发贤排除妨害纠纷一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在姜好文与李发贤的房屋与宅基地对换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被告李发贤东头两间房屋必须在1993年4月20日前拆清,拆清后宅东头两间房屋的义务;3、本案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双方无争议的事实:1991年4月20日,经过姜含珠村委会同意,原告姜好文与被告李法贤签订了一份宅基、房屋对换合同,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录以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应当拆除原告宅基地上的东头两间房屋原告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委托赡养协议书。主要证明姜好文与原告姜宏录签有委托赡养协议,现姜好文已去世,姜宏录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的异议为该赡养协议书落款时间为2002年10月21日与事实不符,协议书上记载姜好文被浚县公安局已羁押,而实际上是姜好文于2004年才被浚县公安局羁押。
豫北监狱的证明。主要证明原告姜宏录对姜好文尽了赡养义务。被告的异1993年4月20日前予以拆除。如果被告不拆除,那么姜好文原基地使用权归姜好文。在合同生效后,被告李发贤1991年在其新宅基地上(姜好文的原宅基地上)盖起了自己的新房,却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拆除其原宅基地上(姜好文的新宅基地上)的东头两间房屋,影响了姜好文对其新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告姜宏录作为姜好文的继承人,在姜好文去世后,已经取得了姜好文财产的继承权。现姜宏录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立即拆除位于其宅基地范围内东头的两间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发贤辩称,原告姜宏录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为姜宏录作为姜好文的继承人,在姜好文去世后,已经取得了姜好文宅基地的使用权,其完全具备本案原告资格,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李发贤辩称,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因为本案属于侵犯原告物权的案件,被告的侵权事实一直持续存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李发贤辩称,合同中约定了其在两年内不拆除东头两间房屋,姜好文两间房南和李发贤西头一间房南宅基地使用权全归姜好文,这说明其没有必须履行拆除东头两间房屋的义务。因为被告李发贤已于1991年在姜好文原来的两间房屋及相应宅基地上盖起了新房,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已经转移到了被告李发贤的名下,现在再要求被告李发贤将姜好文原来的两间房屋及房南宅基地使用权归还姜好文,已不能实现,故合同中关于被告在两年内不拆除东头两间房屋后果的约定已经没有实际意义,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发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诉辩意见,理。原告姜宏录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发贤事实被告李法贤因告姜宏录宅基范围内的东头两间房屋。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李发贤承担(被告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2、议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原告尽了赡养义务。房屋与宅基对换协议。主要证明被告李发贤必须在1993年4月20日前拆除其东头两间房屋。被告的异议为:对合同本身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被告没有拆除其东头两间房屋的义务。李文?H的证言。主要证明姜好文在世时,曾经多次向村委会反映,要求被告将位于其宅基地上的东头两间房屋拆除。张成喜的证言。主要证明内容同上。被告的异议为:两个证人没有找过被告说拆除东头两间房屋的事情,且两个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姜含珠村委会的证明。主要证明从1973年开始,姜含珠村规划的宅基地为东西长20米,南北宽16.7米。被告的异议为: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与本案无关。姜含珠村委会的证明。原告姜宏录对姜好文进行了赡养,姜好文的宅基地和财产归姜宏录。被告的异议为该证据是在第一次开庭后才提交的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无法定代表人签名,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原告证据的分析与认定: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且与本院调取的姜宏登、姜治安的证言相互印证,被告李发贤也承认姜好文的后事是姜宏录所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质证意见土地承包协议书。主要证明姜好文犯罪后,其1.6亩责任田是由其外甥赫丙连耕种。告的异议为姜好文的1.6亩责任田2008年秋季已经交给我耕种,且该证据与委托赡养协议书的内容相印证,证明了委托赡养协议书的真实性。李胜恩的证言主要证明被告所持土地承包协议书的经过。原告的异议为: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证,证言不实,姜好文的1.6亩责任田现由原告耕种,并非赫丙连耕种。赫丙连的电话录音。主要证明原告的委托赡养协议书赫丙连并不知道,协议书是假的。
原告的异议为证人没有到场,不能证明证人就是赫丙连;赫丙连知不知道委托赡养协议书,不影响协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件议的效力;该证据也证明姜好文的地现由原告耕种,恰好证明原为孩子成家需要盖新房,在村委会成员和中间人的说和下,与姜好文签订了一份宅基、房屋对换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法贤以四间瓦房、一间平棚及宅基地与原告的两间平棚、25棵树以及相应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相互对换,并约定被告李发贤东头两间房屋必须在1993年4月20日前予以拆除。合同签订后,双方及时进行了对换。被告李法贤已于1991年在对换后的宅基地上建起了房屋,但是其却一直没有按照约定拆除东头两间房屋。后姜好文因为犯罪被判刑,在前往新乡监狱服刑前,经过姜含珠村委会干部李胜恩、姜治安和含珠中心校校长姜宏登见证,与原告姜宏录签订了委托赡养协议书。协议约定,姜宏录负责姜好文的生养死葬,姜好文的全部财产(包括李法贤对换给姜好文的房产和宅基地)归姜宏录所有。2008年1月10日,姜好文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发贤立即拆除位于其宅基地东头的两间房屋,并赔偿经济损失费5000元。诉讼期间,2008年12月5日,姜好文去世,并撤回了起诉,由原告姜宏录为其办理了后事。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姜宏录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李法贤是否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法贤因为孩子成家需要盖新房,在村委会成员和中间人的说和下,与姜好文签订了一份宅基、房屋对换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法贤以四间瓦房、一间平棚与原告的两间平棚、25棵树以及相应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相互对换,并约定被告李发贤东头两间房屋必须在1993年4月20日前予以拆除。合同签订后,双方及时进行了对换。被告李法贤已于1991年在对换后的宅基地上建起了房屋,但是其却一直没有按照约定拆除东头两间房屋。后姜好文因为犯罪被判刑,在前往新乡监狱服刑前,经过姜含珠村委会干部李胜恩、姜治安和含珠中心校校长姜宏登见证,与我签订了委托赡养协议书。协议约定,我负责姜好文的生养死葬,姜好文的全部财产归我所有,其中包括李法贤对换给姜好文的房产和宅基地。2008年12月5日,姜好文去世,由我办理了其后事。被告拒不拆除房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拆除位于原告宅基地范围内东头的两间房屋。
被告辩原告姜宏录不原告的异议为协议约定被告李发贤东头两间房屋必须在我没有拆除来的两间房屋及房南和被告李发贤原来的西头一间房屋及房南宅基地使用权全归姜好文所有。因为李发贤已于1991年在姜好文原来的两间房屋及房南宅基地上盖起了新房,原告姜好文原来的两家房屋已经被拆掉,其宅基地也已经变成了李发贤的宅基地,姜好文原来的房屋及宅基地已经不可能再归其所有,所以关于李发贤不履行拆除东头两间房屋的情况已经不可能实现,该约定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现场照片。主要证明所拆房屋的现状。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因为赫丙连承认姜好文的地已经交给了姜宏录耕种,故证据1、2本院不予采信。赫丙连不知道原告有委托赡养协议,并不能说明原告的委托赡养协议书是假的,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提到姜宏录系姜好文继子,当时姜好文还在世,恰好证明姜好文与姜宏录存在委托赡养关系,本院予以采信。证据5原被告双方均予认可,本院予以采信。证据6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及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姜宏登、姜治安的证言。主要证明姜好文与姜宏录在2002年就开始了赡养关系,当时没有书面协议。2005年,姜好文将去新乡监狱服刑前,经姜含珠村委会干部李胜恩、姜治安和含珠中心校校长姜宏登和姜好文的妹妹在场见证,在浚县东监狱签了书面委托赡养协议,落款时间提前到了2002年10月21日。 原告的异议:落款时间提前到了2002年10月21日,是签订委托赡养协议时姜好文要求的。被告的异议: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信。现场勘验图。主要记载原被告双方对换的两片房屋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与现状。
原被告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庭审笔,于十日内拆除座落在原告委托赡养协议书的真实性。浚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提到姜宏录系姜好文继子,但是没有提交委托赡养协议书,委托赡养协议书是假的。 原告的异议为与本案无关。房屋与宅基对换协议(与原告证据3相同)。主要证明合同中约定了被告李发贤不履行拆除东头两间房屋的情况,这说明被告李发贤没有必须履行拆除东头两间房屋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