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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获利百万元 获刑一年三个月罚金十万

时间:2017-12-27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覃世武)  为获取暴利,广西浦北县一男子黄某在明知自己没有河沙开采权证的情况下,购置设备偷采河沙,给国家的土地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损失。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浦北县公安局现场扣押的赃款人民币32506元及被告人黄某向浦北县公安局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所得款人民币784150元,予以没收。

  2016年9月15日,黄某与博白县林某的河湖坡采沙场签订了《沙石购销协议》。同年10月8日,黄某到工商部门办理批发零售沙、石的营业执照,至案发前以每立方人民币36元的价格共向该沙场购买了价值1997793元的二手沙(折合55494.3立方),加工后运回华安沙场用于销售。此外,黄某通过自筹资金购买或租借设备,在没有取得河道采沙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浦北县张黄镇某村委附近私自开设抽沙场,使用抽沙船、铲车等设备开采浦北县张黄镇某村委会附近水库中的河沙,并将采得的沙石连同购买的二手沙一同出售给他人,从中谋利。2017年4月21日,浦北县公安局依法对华安沙场进行查处,并当场扣押了账本、发货单、铲车、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2506元等物品,并从中发现黄某在没取得河道采沙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非法采沙以及转手贩卖二手沙取得销售收入共计6645536元,扣除二手沙的部分,其非法采沙取得的销售收入共计为1284150元。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4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具有自首、当庭认罪和部分退赃等量刑情节,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在农村,私自挖砂的现象并不鲜见。但有些人并不知道,私自挖砂是犯罪行为,轻则罚款拘留,重则判刑入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本案被告人黄某在明知自己没有河沙开采权证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偷采河沙情节严重,法院遂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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