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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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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方银行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其代垫
原告与被告任某、光大银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典质、保证)》,正当有限,被告任某未按照商定及时还款,导致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其垫款429124.15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任某应当偿还原告上述垫款,被告任某应偿还代垫款429124.15元。
。法院判决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旬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众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四十二万九千一百二十四元一角五分,并支付利息四百六十八元五角。被告任某未偿还原告上述垫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支行依约放贷,被告任某未定期偿还贷款,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代替任某向银行还款429
124.15元。为买方银行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其代垫款任某与光大银行、原告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典质、保证)》,商定被告任某向该行借款184
0000元,用于向原告购买挖掘机,贷款期限36个月;原告作为被告任某的保证人向该行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任某作为典质人自愿将其享有正当所有权和处分权的价值为2
300 000元的车辆典质给贷款人,典质物即上述购买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