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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顶楼业主有权要求其他业主拆除未经同意楼顶安装的设施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0条的划定,楼顶(包括其上部空间)不应属于顶楼业主专有,其具有建筑物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共有的属性。
。另外,业主除按商定在使用期限和范围内公道使用楼顶平台外,也不能违背楼顶本来的性质和使用目的,不得危及公共安全,也不得侵害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对屋顶平台必要的使用权,例如设置共同的水塔、电梯的马达房等。楼顶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门,且顶楼住户对楼顶享有特殊利益。并且,被告所安装的无线电天线塔桅举措措施高约14米,增加了楼体承重,又设在楼顶,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故业主均有权要求被告拆除该举措措施,使楼顶恢复原状。
一审讯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本案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门的认定,以及共有权行使题目,以下为详细分析楼顶应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门通说“三元说”以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数人区分共有一建筑物时,对各自的专有部门享有单独所有权,对专有部门以外的共有部门享有共有所有权,并基于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集团关系而拥有成员权。从结构上看,建筑物本身是一个整体,楼顶不能独立登记取得产权,不具有构造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它只能依附于建筑物本身;从功能上看,楼顶是整幢建筑物的屋顶,是房屋之所以成为一个完整意义上房屋不可或缺的一部门,楼顶并不是顶层房屋的附属部门,楼顶实际上对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施展作用,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使用。另外,因为顶楼业主的特殊性,顶楼业主对楼顶有更直接、更特殊的权益,故在保障区分所有人对楼顶共有权的基础上,应特别留意维护顶楼业主的权益。因此,如业主使用楼顶,则首先必需经由建筑物内其他业主的同意,并可对使用收益的分配进行商定。被告安装无线电天线塔桅举措措施,直接固定在楼顶层面,人为增加了原告房屋屋顶承重,影响原告栖身安全,并且在安装过程中须打孔固定,轻易破坏防水层导致渗漏,同时可能影响原告房屋的采光。被告所安装的无线电天线塔桅举措措施设在楼顶,存在安全隐患,对原告造成了不利影响。而且在实践中,对区分所有人而言楼顶并非人人非用不可,因而其并非属于当然共有的部门,可以划归为商定共有部门。
通州法院经审理以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门以外的共有部门享有共有和共同治理的权利。被告在原告房屋楼顶安装无线电天线塔桅举措措施,未经其他业主同意,尤其是未经对楼顶享有特殊利益的原告同意,侵犯了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门共有和共同治理的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无线电发射塔,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的诉讼哀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两年经济损失4800元的诉讼哀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07年8月,被告未经原告及其他业主的同意,在该楼楼顶安装了高约14米的无线电天线塔桅举措措施。
建筑物区分共有权人使用共有部门亦应征得其他权利人的同意并公道使用楼顶属于建筑物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任何一个区分所有权人都不能擅自独有、排他地使用楼顶,也不能擅自对楼顶的某一特定部门进行单独使用、收益,否则,就侵害了其他区分所有人对楼顶平台的共有权。原告聂某某系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业主,其房屋位于住宅楼六层,系顶楼。被告未经该楼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同意,就擅自使用楼顶安装无线电天线塔桅举措措施,侵犯了其他业主对该建筑物共有部门共有和共同治理的权利。
关于楼顶的归属,曾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以为,楼顶应为区分所有人共有,并应为其共同使用,由于楼顶从构造上和功用上来说,是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必要部门而存在,不能够独立成为一个使用空间而专属于某个区分所有权人所有;第二种观点以为楼顶应属于顶楼住户所有权范围,不构成共有部门,应属顶楼住户所有。同时对于楼顶的共有方式,因在共有人使用中不可能按专有部门所占比例来确定使用范围和频率,因此对这部门共有应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四条之划定,判决被告裴某某将楼顶无线电发射塔拆除,恢复原状,排除妨碍;驳回原告聂某某的其他诉讼哀求。被告裴某某栖身在该楼三层。
本案中,原被告均为该楼业主,当然为该楼楼顶的共有权人,都具有对楼顶治理、使用、收益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利益。全体区分所有人对楼顶平台享有共有权,并可以对楼顶平台的使用做出特殊商定。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该举措措施拆除,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800元。同时,原告作为该楼顶层业主,对楼顶有直接且特殊的利益。所以,楼顶应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享有。原告作为楼顶的共有权人和特殊利害相关人有权直接要求被告拆除无线电天线塔桅举措措施、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我国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即采用此说,在第六章确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轨制,该法第70条划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门以外的共有部门享有共有和共同治理的权利”,第73、74条分别对道路、绿地、车位等进行了特别划定,但并未对楼顶的归属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