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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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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如何争取抚养权
汪某(女)与刘某(男)在夫妻关系存继期间育有二女(一个十四岁、一个十二岁),后因男方多次犯罪被处以刑罚,女方起诉离婚。但由于二个女儿长期随男方父母生活,对其祖父母感情深厚,为了能和祖父母生活在一起,两人在法庭上均表示愿随其父生活,一审判决双方离婚,但两个女儿均由被告方抚养,女方不服提起上诉。
汪女士接到该判决,感觉天仿佛塌下来一样,因为自己已年近40岁,基本无再次生育的可能,如果离婚的结果是自己对两个女儿没有直接抚养权,这样的结果是其无法接受的,为争回女儿的直接抚养权,汪女士聘请了在婚姻家庭方面经验丰富的李律师作为其二审的代理律师。
分析:一审法院之所以将两个女儿的直接抚养权全部判给男方,其重要的依据就是:两个女儿长期随其祖父母生活,与之感情深厚,不愿意离开父亲和祖父母,在法庭上向法官表示如果父母双方离婚愿随父亲生活。而且孩子的祖父母有一定的退休金收入,在经济上能给予两个孩子接济,这是李女士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
代理意见:一审判决忽视了相关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提: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而本案中,女方的抚养条件有三个方面要明显优越于男方:一、家长的品行对孩子影响方面。二、双方与孩子相处时间的长短。三、二个孩子是女儿,女方抚养有利于青春期教育方面。男方唯一的优势是,两个女儿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一定的感情依赖,所以男方并不具有与女方“基本相同的抚养条件”,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完全错误的。
代理律师还从女方经济上与男方的比较等方面说明由女方抚养孩子的优越性,以及两女儿属于未成年人,意思表示并不完全理性,与其愿望也不一致,与保护她们的身心健康的最终目的也不一致。在一审庭审中,她们所谓的愿由父亲抚养,其实是想继续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而对父亲直接介入其生活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并没有更多的认识,同时她们的意思表示受到不正当干扰的可能性非常大,其意思表示也不可能完全独立。同时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由原、被告各自直接抚养一个女儿,可以减轻男方父母的负担,缓解家庭矛盾、消除双方之间的误会,减轻这种紧张关系对两女儿的负面影响,有利于重建良好的亲情关系,更有利于两个女儿身心健康与权益保护。最终法庭采纳了李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对一审进行了改判,并对家庭房屋等财产进行了进一步的合理分配,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审女方败诉,二审达到了诉讼目的,李律师的代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当事人的赞扬。
女方如何争取抚养权
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有以下情况,女方会在争取抚养权方面有很大的优势:
(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孩子年龄在两周岁以内,双方都争取孩子抚养权,且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从而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
(二)、十周岁以上,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发生争执的,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此,如果孩子已经十周岁或者更大一些,要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必须得到孩子的认同,让孩子更愿意跟母亲一起生活。
(三)、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优先考虑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有家庭暴力、有证据证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七)、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八)、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如果女方要争取到抚养权,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找到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如果还有确定的证据的话,在法院的判决中会占有很大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