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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老赖耍赖拒还钱 刑拘被关终低头
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
2013年3月12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徐某与被告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谢某赔偿原告徐某人民币104655.3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5元。判决生效后,谢某未履行法院判决,徐某遂向闽清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闽清县人民法院多次要求谢某还款,但谢某依旧抵赖不还。经查,谢某在闽清县梅城镇、金沙镇共拥有两套房产,名下还有东南牌小轿车一辆,日立牌200型挖掘机一部。
因谢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履行,闽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遂将该案移送至闽清县公安局,在公安侦查阶段谢某迫于压力,于2015年2月偿还给徐某部分赔偿款。2016年2月3日,谢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案件被移送至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审理期间,法官多次召集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告人谢某进行调解,被告人谢某在调解过程中均表示会在约定期限内还款,但时间到期后均未兑现承诺。因被告人谢某一直无故拖延,拒不还款,2016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谢某被逮捕后的第二天,其朋友便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徐某共同前往法院进行调解,后在法院法官的调解下,被告人谢某的朋友在两天内将剩余的赔偿款全部交付给徐某。
闽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被告人谢某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最终判决被告人谢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