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事案例>>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无资质施工雇员不慎受伤 承揽人与定作人均需担责

时间:2018-02-11  【转载】

明知自己无资质,却向机械公司承揽业务,雇员不慎受伤时,雇主与定作人却都推诿不赔。无奈之下,雇员只好诉至法院。2013年6月,闽清法院判决承揽人承担70%的主要责任,定作人承担30%的次要责任。后两被告不服上诉。2013年11月22日,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定作人某机械设备公司计划在厂区内对旧砼衬砌钢模板台车进行改制安装,为此与承揽人漆某、杨某签订了承揽协议,约定由机械公司提供定作物及定作物改制时发生的必要作业条件,承揽人组织工作人员到厂方进行改制安装。但不幸的是,漆某的雇员曾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台车模板倒塌致双下肢受伤,共支出医疗费7万多元。事后,对于曾某的损失究竟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与承揽人均互相推诿,均不愿意赔偿。无奈之下,伤者曾某一纸诉状将定作人某机械设备公司与承揽人漆某、杨某同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198260元。

经审理,主审的李法官认为,被告某机械设备公司与被告漆某、杨某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漆某、杨某雇佣原告曾某到被告某机械设备公司从事旧砼衬砌钢模板台车改制工作,安排具体施工事宜并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认定被告漆某、杨某与原告曾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本案中,砼衬砌旧钢模板台车改制需要切割、电焊等专业性工作,承揽人被告漆某、杨某明知自己没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却仍然从事生产活动,雇佣原告曾某参与台车改制工作致其受伤,故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赔偿100099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某机械设备公司作为定作人,应当知道承揽人漆某等人没有电焊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却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存在选任方面的过失;且被告某机械设备公司提供工作场所及改制工作必要的作业条件却没有尽到安全防范的责任,也存在相应过错,故被告某机械设备公司须承担30%的次要责任,赔偿42899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定作人某机械设备公司与承揽人漆某、杨某均不服而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