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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电动车相撞致伤他人 保险公司被判赔8万余元

时间:2018-03-05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胡婧婷)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熊某诉被告邹某等六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熊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5901.3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胡某,2017年3月胡某将该车卖给了某二手车行,后被告吴某又从该车行购得该车,车辆转让过程中均未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5月5日20时50分许,被告邹某驾驶肇事车辆(事发时未悬挂车牌)沿进贤县民和镇嘉禾路往南行驶至名爵公馆门口路段碰撞道路中间隔离护栏,又与原告熊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熊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15311.36元,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为十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邹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熊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可向实际侵权人邹某追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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