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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八岁学生被撞赔偿教育损失费
北京市昌平区×× 小学中午放学,此时,本案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李××由学校正门出来后,由西向东行走。在被害人李××走至路边时,侵权人盛××驾车由北向南呼啸飞驰而来,将被害人李××撞飞十余米,致使被害人李××当场昏迷,被害人李××被即时送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诊治。本起交通事故案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交通警察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侵权人盛××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李××被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诊治,临床诊断为“左足外伤,休息,复查一个月”。2011年4月10日,被害人李××前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检查,临床诊断为“左踝损伤……建议休息三周,不适随诊”。2011年4月30日,被害人李××去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复查,结果为“踝关节外伤”,医生建议休息两周。2011年5月13日,被害人李××感觉受伤部位不适,又去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复查,结果伤情仍未恢复,医生建议继续休养一个月,2011年6月13日,被害人李××因伤久未愈,再次去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复查,医生建议再休息一个月。被害人李××累计因伤休养三个半月。在这期间,被害人李××支出的医疗费2337.7元。
因被害人李××年幼,无自理能力,加之伤情久未痊愈,被害人李××的父亲被迫向单位请长假在家照顾被害人李××,该单位扣发其一学期工资并要求交纳30000元聘请教师代课费。因此,致被害人李××父亲工资收入损失45750元。
因被害人李××脚部受伤不能行走,需要护理,产生护理费14704元。
被害人李××父子多次往返医院,因打出租车,产生交通费1602元。
被害人李××因伤产生伙食伙食补助费5250元。
被害人李××父母因被害人李××伤病而往返北京-湖南,期间产生住宿费1050元。
因被害人李××脚部外伤,失血过多,需要加强营养,被害人李××因此额外支出营养费3488元。
被害人李××被撞时,身穿的价值350元的羽绒服严重破损,无法再穿,该财产损失应由侵权人盛××与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担。
被害人李××因为脚伤导致辍学一学期,耽误了正常的学业,失去了半年接受教育的机会,已经支付给学校的学费无法退还。因此,该笔教育费用损失应由侵权人盛××与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担。
被害人李××在近半年的伤病恢复的休养中,受到来自肉体的巨大伤痛。在另一方面,侵权人盛××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李××不闻不问,亦不积极赔偿,拒绝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行为对被害人李××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被害人李××要求侵权人盛××履行其应承担的赔偿义务,因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最后,被害人李××被迫将侵权人盛××与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李××因交通事故导致已经交纳的2000教育费用因交通事故受伤修养在家,而错过培训时间,进而导致被害人李××产生2000元的利益损失。该损失系有本起交通事故所致,事故责任人应当对合理的事故损失给予相应赔偿。因此,本院判决,……,侵权人盛××承担被害人李××教育培训损失费2000元。
案后总结:只要是在交通事故中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可以认定的间接损失均可以要求该起事故的相关赔偿义务方支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