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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在证据不足情况下律师固定证据最终胜诉
本案属于一般的供货合同纠纷,由于当时双方仅仅签署合同,原告在供货后未与被告有任何交接手续,再加上被告原属省属事业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成立新的企业,股东也成为山西省某演艺集团公司,与《公司法》规定企业合并、分立由新公司承担责任不相一致,造成原告在法律上追究其责任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只能依据法理。
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于被告方进行协商,并未急于起诉,在对方同意确认货款存在后,又让对方发一份还款承诺,使得原告方能够获取充足证据,最终被告方败诉,货款成功被执行。
民事起诉状
原告:太原某厨具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山西省某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xxxxxxx元、利息xxxxx元,总计xxxxxxxxxx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 9月15日,原告与山西省某剧院签订《订购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其下属某某酒店厨房提供厨房设备并负责安装,合同约定总金额为xxxxxxxxxx元,付款方式为预付总价30%,货到安装验收后再付30%,余款开业后三个月内付清。实际供货安装过程中,由于厨具设备还需要增补,双方又对增补设备进行约定,价款为xxxxxxxxxx元,当时某剧院法定代表人某某签字确认。随即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完毕。被告当时也仅付款50000元,剩余款项未予以支付。而原告一直催要无果。
山西省某剧院原属于省直属文艺团体,并于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改制变更为被告(山西省某剧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作为山西省某剧院改制后新成立的企业,应当承担偿还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恳请法院支付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