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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架逃离途中命丧车祸 组织者与司机被判赔偿

时间:2018-03-19  【转载】

 申某纠集同伙许某、宋某等人与侯某等人发生冲突后,许某驾车载申某一方逃离,侯某等人在后追赶,后许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致宋某死亡。故宋某父母将申某、侯某和许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10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部分支持了宋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原告宋某父母共同诉称:申某与侯某因债务问题相约斗殴。发生争执后,申某一方驾车逃离,途中许某因侯某一方的追赶出现车祸,造成宋某死亡。二原告认为,宋某的死亡系侯某一方追赶所致,侯某一方全体人员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申某系斗殴组织者、许某未能安全驾驶,与侯某一方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宋某的死亡,故应与侯某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申某、侯某以及双方同伙均承担责任,赔偿各项费用共110余万元。


  被告许某辩称:宋某是斗殴事件的参与者,不是刑事案件受害人,如果其没有死亡,同样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案件出现意外或伤亡,不能向同案的被告人主张赔偿。


  被告申某辩称:本案系生命权纠纷,没有证据证实申某存在侵权行为,起诉主体不适格,刑事判决书也没有认定本案造成人员死亡是聚众斗殴的法律后果,即宋某死亡不是聚众斗殴造成的侵权后果。宋某死亡是单方交通事故责任,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


  被告侯某辩称:本人与宋某并不相识当天也未产生肢体接触,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某与侯某约架致使本案案发,系首要分子,申某应对己方人员的行为负责。申某雇佣许某及许某车辆参与斗殴事件,申某应对许某因从事雇佣活动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许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许某对此具有重大过失,应与申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许某驾车逃跑过程中侯某一方有追赶许某车辆的行为,必定会导致许某心里产生巨大压力,追赶行为与许某发生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侯某作为首要分子,应对追赶车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宋某父母的损失由被告许某、申某按照60%的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侯某按照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要求侯某一方其他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许某、申某连带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7万余元;被告侯某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万余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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